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海门市民生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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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全面提升幼儿办学教育质量,加强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教育法》、《海门市幼儿教育规定》(海政发〔2007〕57号)和2008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财政资金补助的范围是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幼儿园和市区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和社会保障、改善办园条件等。

第四条 幼儿园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定额补助400元。乡镇幼儿园补助资金由市、乡财政各半负担,市区民办幼儿园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补助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认定主要依据教育部门的日常考评、民办幼儿园年检、年度百分考核等考评结果,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招生与编班。幼儿园应规范招生,不得有扰乱招生秩序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幼儿园核定人数为每班35人,补助资金按核定人数发放,不满35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超过部分不发放。

2、办园条件。二轨以上的幼儿园办园条件要达到南通市优质园以上的标准,二轨以下的幼儿园要达到市合格园标准。每年要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更新、改善办园条件。

3、人员配备。南通市优质园以上的幼儿园要有专职保健教师,每班配备两教一保。南通市优质园以下的幼儿园,每班配备专任保教人员2.5人以上。

4、教职工待遇。各幼儿园应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保教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海门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2008年为每月850元,含个人社会保险交费)。

5、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财务独立核算,并符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票据使用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6、保教质量。幼儿园保教育工作有特色,幼儿发展水平良好,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和家长满意度高等。

第六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审批程序

1、幼儿园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2、乡镇幼儿园申报表报送所在乡镇政府、市教育局审核,市区民办幼儿园报送市教育局审核;

3、经乡镇政府、市教育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二、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教育局的有关幼儿园年度考评结果,按照核定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将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各幼儿园。乡镇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幼儿园要加强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海门市财政局 海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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