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公司本部抽借审计人员评价办法_安徽省电力公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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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本部抽借审计人员评价办

电审工作[2006]2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抽借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促进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借审计人员是指由省公司审计部指定或通过网上竞聘被抽调参加上级部门审计项目或被借调到上级审计部门工作的基层单位审计人员(以下分别简称为抽调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三条 对抽调人员的评价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对借调人员的评价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四条 对抽借人员工作的评价在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或借调期满后进行,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章对抽调人员的评价标准

第五条 合格抽调人员的必备条件

1、遵章守纪、恪守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省公司审计组成员审计承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

2、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能在他人指导下完成主审或项

目小组长分配的审计事项。

3、能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审计结论恰当。

4、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问题。

5、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及方法,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6、具有较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与项目组成员相处融洽,与被审单位不发生正面冲突。

第六条 优秀抽调人员的必备条件:

在具备合格抽调人员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1、工作积极、主动,能独立地或能指导他人按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2、在审计过程中能揭露经济活动中重大的错误和舞弊或能发现被审单位内部控制重大的缺陷和隐患。

3、能针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为被审单位有效制止损失浪费或降低经营风险提出正确、具体的审计意见和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建议。

第七条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抽调人员

1、不遵守审计组工作纪律,不服从主审或项目小组长的工作安排,工作态度不认真严谨,敷衍了事。

2、不能独立或在他人指导下完成主审或项目小组长分配的审计事项。不按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审计结论不恰当。

3、不愿与审计组其他成员相互配合协作,与审计组成员发生激烈争吵。

4、不坚持原则,隐瞒或不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因不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或因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及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没有被发现。

6、不遵循保密性原则,不按规定使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各种信息和结论,导致严重后果的。

7、私下收受或向被审单位索要礼品礼金(券),或在审计过程中为个人谋取其他私利。

第三章对借调人员的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合格借调人员的必备条件

1、遵守省公司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2、服从审计部的工作安排,能与同事相互协作、相处融洽。

3、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发生重大工作差错。

第九条 优秀借调人员的必备条件

在具备合格借调人员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任一条

件:

1、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能圆满地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借调期间完成的工作受到省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3、借调期间给审计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被省公司采纳。

4、借调期间在审计工作创新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第十条 借调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借调人员

1、不遵守省公司的工作纪律,或发生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2、工作消极被动、态度马虎。

3、不服从审计部的工作安排,不能与同事相互协作、和睦共处。

4、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5、发生重大工作差错,或受到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评。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抽调审计人员的评价结果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优秀抽调人员每人次得2分,合格抽调人员每人次得1分,不合格抽调人员不得分。借调人员参照抽调人员按一定比例折合后得分。

第十二条 每个审计项目评出的优秀抽调人员比例控制在30%以内,省公司每年从优秀抽调或借调人员中评选出3-6名优秀审计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被评为优秀的抽借人员,省公司审计部将优先考虑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抽借人员,省公司在当年不再予以抽借,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抽借人员,省公司将取消其被抽借的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计岗位。

第十五条 省公司对抽借人员的评价结果将定期反馈给各被抽借单位,作为各单位对员工业绩评价的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徽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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