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_长沙市芙蓉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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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下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1、特别重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2、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

3、工程项目结算和工程其他费用结算审计。

第四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全国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熟悉工程造价通用的计价、算量和行业专业软件;

(三)年龄30-50岁;

(四)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处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选聘。

第六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劳动局、监察局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拟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不予聘请。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

(四)工资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缴纳廉政保证金4000元,并对遵守廉政纪律进行书面承诺,廉政保证金从受聘第一年年薪中扣收。

聘用期满或中途辞职,经考核无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廉政保证金退还本人。

第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的发放与综合考评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提出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和费用预算等,经办公室审核,报长沙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费预算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负责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按《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与工资计发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当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应当将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综合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监督检

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回避。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直至向长沙市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长沙市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辞退:

(一)年末综合考评排在末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再聘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舞弊的,或者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廉政保证金,上缴

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长沙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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