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权_物业维权一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36: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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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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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听后感

《物业维权》听后感

很荣幸能够在本学期选修了胡老师的《物业维权》课程。在没有学习这门课程之前自己对物业维权的认识一直是很模糊的,对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知道是少之又少。每当别人谈论起这个话题的时候,自己在一旁总是听的一知半解。带着诸多的疑问和求知的欲望选修了这门课,在老师生动的讲解和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我慢慢的对物业维权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而我在听课过程中最大的感受就是,物业行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许多情况还不为大家所了解,广大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许多误区,走了许多弯路。因此物业维权的知识还有待传播和推广为百姓们服务。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业主的非理性维权。这些纠纷往往令物业管理企业非常头痛与无奈。究其原因,是业主并不了解物业管理,他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误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管理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其中,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其二,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保安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保安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难,非赖即闹,纠缠不休。

误区之二:物业管理企业什么都得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程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管理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管理处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理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管理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管理者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得不到。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因此呼唤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不”。

业主的错误认识带来的困难和麻烦显而易见。如何把业主的认识从误区引致

正确的轨道上来?加大《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增加与业主交流、沟通的机会不失为一剂良方。

下面对一些案例加以分析来更加具体的说明。

张女士所在小区由某实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张女士花3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没有约定期限的《机动车管理协议书》;张女士向停车场交付了年度停车费1440元,并领取了物业公司发的停车证。凭该证及停车费收据,张女士可将车辆开进小区并停放。

几个月后,一天早晨6时,张女士发现放在小区的车辆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盗抢保险理赔申请。车辆丢失5天后,张女士从停车场补办了年度停车费发票。市公安局机动车案件处理部门立案查找车辆未果,在3个月后出具了丢失证明。张女士据此从保险公司获得22.2万余元车辆丢失理赔款。

之后,张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停车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提供车辆停放与保管服务,即应保证车辆完好与安全;停车场、物业公司本应依据出入证控制小区车辆安全,却放任不查验,导致放在自家楼下的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停车场、物业公司、实业公司赔偿11.1万余元车辆失窃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张女士出具了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1440元的停车费发票、《机动车管理协议书》、物业停车车证、张女士手写要求补办年度停车费发票的申请、机动车辆盗抢保险出险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收据等证据。

停车场辩称,起诉前张女士未曾告知丢车一事,停车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实业公司也辩称,公司与张女士无车辆保管关系,也无保管协议,故不同意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3.2万元。

解析:张女士是小区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获取了所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权利,领了物业公司核发的机动车证,张女士据此可以驾车进出小区并停放车辆;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只是车辆停放管理费用,张女士其实未与物业公司达成机动车管理协议。案件中,张女士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而是停放在自家楼下;物业部门也未及时提醒其应将车辆放到指定位置,同时在管理方面也不规范、到位,因此双方对车辆丢失都存在一定过错,分别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负有一定责任,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11.1万余元直接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对损失的产生也负有责任,对其要求赔偿余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

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是否合理呢?

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业主提高自身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在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后,不仅要懂得理性维权,也要配合物业管理人,一起建设一个良好的现代物业管理。

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觉得不仅仅是要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而且作为一个现代业主,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样,有了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人和现代业主的共同作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就会健康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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