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办法_研究生助研工作内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32: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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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文献检索、理论研究、科学实验、工程设计、设备调试、社会调研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在学博士研究生(在职委培研究生除外)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及来源如下:

岗位类别资助标准资助对象资助年限津贴标准

工科类5000元/年.(其中导师资助3000元,学校资助2000元)。每月500元,分10个月发放。

文理类4000元/年.(其中导师资助2000元,学校资助2000元)。每月400元,分10个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用于资助科研成绩突出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各类助研岗位以一学年为资助周期,可申请连续资助。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每个导师设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应不少于所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60%,硕士助研津贴标准及来源如下:

学科类别助研津贴标准

理工类: 二年级以上3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2000元,学校支付1000元);

一年级1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500元,学校支付500元)。人文社科类:二年级以上2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1000元,学校支付1000元);

一年级1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500元,学校支付500元)。学校资助在学生注册学制之内,导师资助没有年限限制。

第五条 硕士生申请助研岗位程序:导师提出设岗申请,学院审核公布岗位,研究生进行申请,学院评审,并公示助研岗位聘任名单,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助研岗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确定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统筹助研岗位数的分配的评审。学院负责助研岗位分配、岗位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具体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七条 导师获准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后,导师本人应从科研经费中将须支付的经费按学期划入计划财务处固定帐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导师未能按要求支付经费的,其设立的助研岗位取消。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各学院造册,经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助研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九条 导师和学院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再聘任为助研,助研津贴予以停发: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出国留学;自动退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本人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自行设立助研岗位或者在符合学校财务要求的情况下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助研津贴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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