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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相关知识》测试题
1、某企业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咨询服务费能否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帐?应取得什么票据?
2、某公司支付给国外款项,税务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您应提供哪些资料?
3、某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后营字2004年1285号不交营业税
4、某企业购买二手设备未取得发票,能否以评估报告入帐提取折旧?为什么?
不能,要交增值税国税函2009年90号
5、投资方投资入股的房屋、建筑物,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计提折旧吗?须提供什么资料?
可以不要发票,可凭评估报告入账,财税字2006第3号
6、某公司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在下一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是否可以?为什么?
可以,2011年34号公告
7、从事超出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发票?为什么? 不能
8、山西省国地税发票各有多少种?发票的识别方法各有哪些?
9、某超市供货商支付联营扣点费、场地租赁费,并签订相关合同,以取得超市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发票入账,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须进行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0、取得不属于消费税范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务扣除?
可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可以税务扣除。
11、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6年227号
12、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务扣除?
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
14、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能否抵扣?
能抵扣,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并且按7%抵扣,《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
15、运输票金额正确,开具的时公里数与单价出现错误,能否抵?
国税发〔2006〕67号及2007年101号,研究
16、善意取得对方虚开的发票是否缴纳税收滞纳金?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根本区别在哪?
不缴纳税收滞纳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1240号)规定
17、购回的花草、树木何时可以抵扣,何时不可以抵扣?
18、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如何处理?装卸费、运杂费、保险费能否抵扣?;装卸费、国税发2004年88号规定不能扣;运费扣
19、企业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展览、展销会,收到其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税前扣除?为什么?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综[2010]7号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20、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应取得何种票据,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答: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文件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发票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