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_文明职工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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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文明单位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各级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工作理念,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为实现南阳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央、省驻宛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勤政廉政,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办好道德讲堂和文化讲堂,突出抓好诚信建设。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干部职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单位风气正,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单位等创建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管理科学民主,职工遵纪守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增强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坚持依法办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为广大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实现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廉洁高效、办事公道、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工作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市文明办根据以上条件制定市级文明单位年度测评体系和考评细则。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级标兵、省、市、县(区)五个档次。文明单位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评、征求意见、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凡是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向当地文明办申报。市直单位,驻宛中央、省属单位申报市级(含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向市文明办申报。

第八条

县(区)级文明单位晋升市级文明单位,须由县(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市文明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九条

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

(二)3人(含3人)以上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

(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每五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需重新申报,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经县(区)文明办考核确认,可命名为县(区)级文明单位;届满且发生第三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单位,当年不得重新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不再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被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市级文明单位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共同创建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创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创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上述条件认定以单位机构编制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依据。不同楼同院办公、人员较少、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属地文明办同意,报市文明办批准,也可以与主管部门共同创建。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主创单位和其他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明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察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严格标准,从严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候选单位要向社会公示,确保评选质量。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十四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向窗口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基层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行业(系统)要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各地在推荐文明单位时要征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全市文明单位的命名,只限于同级党委、政府。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所在县(区)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市直、驻宛两属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直文明办协助市文明办管理。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第十八条

市文明委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文明单位,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市文明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细则,对在届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凡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情况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文明单位,建议市委、政府撤销其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在年度复查中,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经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确认,与现工作单位没有关系的,不追究现工作单位责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作单位,追究原工作单位责任。对于其他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的视情扣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分类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有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上报备案。对合并的文明单位,须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五

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文明办承担,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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