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
法》的通知
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园林印发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
重庆市园林局
2003年4月23日
第一条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渝府发[2001]38号)和《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集中绿化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园林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绿化,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城市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规定配套绿地,由规划部门规划集中绿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为建设项目规定配套绿地面积减去该项目实际配套绿地(实际可用于绿化的用地)面积之差额。
建设项目实施的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五条建设项目集中绿化手续由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审批。
第六条需进行集中绿化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方案设计阶段
1、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阶段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市园林局初审后,填写《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施集中绿化申请表》。
按权限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实际可绿化的绿地布置设计方案,送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局初审。
按权限由市园林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实际可绿化的绿地布置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初审。
2、经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通知书》,并签发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初审意见。
(二)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持实际可绿化的绿地布置详细设计方案和《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通知书》报市园林局审查。
2、经市园林局核准集中绿化面积后,建设单位持市园林局签发的《重庆市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通知书》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集中绿化建设费的计算按《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集中绿化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园林发[2002]21号)之规定执行。
3、市园林局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通知书》和集中绿化建设费交费凭证签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持该建设项目实际可绿化的绿地设计施工图和《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集中绿化建设通知书》报市园林局审查。
2、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签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作为该建设项目实际配套绿地绿化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实施集中绿化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实际配套绿地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园林局核实实际配套绿地面积,签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实施集中绿化的建设项目,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实际配套绿地建设质量和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五)款之规定处理。拒不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的管理规定与本
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