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黄洁洵基础班·第二章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会计基础班第2章2”。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 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 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 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 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 账号。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一般 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单位银行卡备 用金账户等。4.临时存款账户(1)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2)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例题 1·单选题】基本存款账户可以进行的结算内容不包括()。A.工资、奖金的支取 B.现金缴存 C.现金支取 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答案】D 【解析】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当通过专用存款帐户进行结算。【例题 2·单选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 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A.5 年 B.2 年 C.l 年 D.6 个月 【答案】B 【例题 3·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按()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A.公司性质 B.资金来源 C.用途不同 D.结算方式 【答案】C【例题 4·判断题】A 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因业务需要在建设银行开立 有一般存款账户。2010 年 1 月 5 日,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现金支票,向建设 银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拒绝办理该笔业务。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 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 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 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例题·判断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个从有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既可以办理个人转 账收付,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答案】× 【解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两个不同类型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 结算。
五、异地银行结算帐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单位或派出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 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第三节票据结算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 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金钱 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和要式证券。【案例】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支票交付给乙公司:(1)签发该支票的 原因是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完全有价证券、金钱证券)(2)乙公司收到支 ; 票后可以将票据再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流通证券)(3)乙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收下这张支票 ; 的时候应当先重点看看甲公司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文义证券)(4)甲公司签发的这张支 ; 票应当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要式证券)(5)丙公司取得这张票据 ; 后,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了,并不影响丙公司的票据权利(无因证券)。
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案例】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年仅 12 周岁),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则丁可以要求甲、乙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得要求丙承担责 任。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行为人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 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案例】甲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丙得知后胁迫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自己,丙属于恶意(胁迫)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丙向付款人要求支付,付款人有权拒绝。(手写图)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合法,与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 为是否合法无关。【案例】甲因向乙购买一辆走私车而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乙取得该支票后又将该支票背 书转让给丙,后来,甲乙之间的走私车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但是票据关系仍然存在,丙依 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票据权利
1、种类(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案例】甲签发了一张由 A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是收款人,乙取得票据后又将 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票据到期丙向 A 银行提示付款,要求 A 银行付款的权利即为付款请求 权。(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 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案例】甲签发了一张由 A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是收款人,乙取得票据后又将 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票据到期丙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拒绝予以支付,丙可以向甲、乙要求承担票据责任,丙找甲、乙行使的属于追索权。
2、行使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3、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 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 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汇票
1、汇票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3)汇票可以见票即付,也可以约期付款(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 付款)。
2、汇票的种类(1)根据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2)根据付款期限不同 ①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②远期汇票,即约期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属于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 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流程图】 申请人(汇款人)收款人出票人(申请人开户行)【票样】收款人开户行
2、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解释】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的,才可以办理。对于申请人、收款人中有一个不是个人的,不得为其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没有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应由代理付款银行根据现金管理 规定审查支付。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提示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出票日起 2 年。【解释】付款期限 1 个月指的是提示付款最后期限,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代理 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只要在出票日起 2 年内,收款 人或持票人都可以持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以超过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案例】2009 年 4 月 1 日,甲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如果在 2009 年 5 月 1 日前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则代理付款人应当受理;如果 6 月 1 日 才要求付款,此时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乙公司只有亲自找到出票银行才能得到付款。
5、出票 ①形式要件:作成票据 + 交付票据 ②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在付款 人不予付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