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大会权利和业主代表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业主大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
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
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注意: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和选聘物业服务3项,须2/3以上业主同意,符
合国务院条例,但要求更高。)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 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执行。注:宁波市条例没有重复相关内容,即以物权法和国务院、省条例为准。以上条文均为全文摘录。“业主代表”只在省条例中出现,市条例中重
复。没有“业主代表大会”,如以“业主代表大会”代替业主大会,非法、无效。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业委会、制订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业主代表的作用,见省条例第九条,是“代为表达意愿”,但只
有“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特殊情况时才需代表,而且“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