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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财政专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陕价行函〔2006〕11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提高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陕财办函〔200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种专用票据工本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四联50份医疗住院票据每本5元;
2、三联250份医疗门诊票据每本6元;
3、三联50份中小学收费专用票据每本2.5元;
4、其它种类三类50份票据每本7元。
上述专用票据工本费标准为最终标准。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