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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综[2006]2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领用
(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5.执法部门使用罚没类财政票据,应根据本单位执收的罚没类收入上缴级次向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6.受财政部门委托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金融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向委托收款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二)按电子化管理要求领用财政票据。凡列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范围的单位,只能领用符合电子化管理要求的电子票据,财政部门不再提供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手工票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领用电子票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县以上(含县)所有用票单位,原则上停止领用手工票据。乡镇以下的用票单位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个别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财政综合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领用手工票据。
(三)实行票据专管员领用制度。各用票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财政票据专管员,由其统一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等事宜。
(四)实行“核旧领新,限量领用”制度。除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外,用票单位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时,必须先办妥上次领用的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数量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票量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期限而定。对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原则上掌握在1个月的用票量为宜,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他用票单位,原则上掌握在2个月的用票量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单位变更的领用管理。用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单位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取消的用票单位,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领用财政票据的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按规定重新领用或缴销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的核销
(一)核销期限设定。原则上财政票据核销期限的设定应与财政票据的领用期限相一致。对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一般掌握在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用票单位,一般掌握在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受理临时代开财政票据的核销,采取即开即核的办法当场核销。个别需要延长核销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核销方法。
1.一般用票单位。
(1)在规定的财政票据核销期限内,用票单位应填写《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清单》,附件1)和《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以下简称《资金解缴表》,附件2)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准购证》、智能加密卡(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或财政票据存根联(未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作废的财政票据、资金解缴凭证等,送交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用票单位送交的核销票据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核查。具体包括是否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是否转借、转让、买卖、套开、代开、涂改,是否使用作废的财政票据和串用财政票据,是否存在混用手工填写票据与电子票据等行为;是否完整如实打印(填写)财政票据各要素、各联次,是否规范用章;是否做到专人管理,有无遗失和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发生失窃和损毁财政票据;所报核销的数据和实际开票数据以及相关凭证是否一致,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本单位账户管理等。
(3)对于少量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登记后,可采取剪角作废的办法核销。被剪角的面积不得少于票面的1/4,但财政票据名称和财政票据号码应予完整保留。
(4)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将核销情况在用票单位《准购证》中的“财政票据申领核销登记表”中及时逐栏打印(填写)登记,并将经审核后《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一并妥善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2.未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且用票量大的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1)在规定的财政票据核销期限内,用票单位在认真清理自查的基础上,事先填好《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准购证》、资金缴库凭证,向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申报核销财政票据事宜。
(2)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安排人员到用票单位上门核销,即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核销清单》财政票据数量,随机抽取核销票据数量的5--15%,按照财政票据核查相关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填写《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抽查表》(以下简称《核销抽查表》,附件3)。经审核后的《核销清单》、《资金解缴表》和《核销抽查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3)拥有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加快对用票单位长期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2005年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用票单位,于2006年6月底完成核销工作;其他用票单位可结合领用2006年新版财政票据时同步进行,但最迟必须在2006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三)财政票据存根的销毁。经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和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自核销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用票单位,经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限满后和经批准需要提前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含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应由用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销毁。对于数量较多的过期空白财政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登记造册后,可不受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的限制,采取即核即毁的办法销毁。
三、加强财政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强化对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销毁等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将完成财政票据年度核销任务,列入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促进财政票据规范化管理,协助做好“以票管收、以票促收”工作,从财政收支的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滥支等腐败现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除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附件:1.《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略)
2.《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略)
3.《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抽查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25日(地方法规)
票据申领程序
一、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时必须提供: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
(3)单位介绍信。
二、首次购领“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的单位必须出示单位便函,便函中应写明该票据使用的具体用途。
三、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在上月领用票据核销基础上,方可凭《准购证》购领各种票据。
四、票据购领实行收取工本费制度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程序
一、票据智能加密卡办理
(一)申请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2、《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
3、《票据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收费文件;
5、《法人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6、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文件;
7、具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8、属于社团的,应同时提供社团章程及其收取社团会费标准的依据。
(二)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对涉及票据的相关内容进行初审;
(三)综合科对用票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综合科在受理用票单位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条件具备的申请单位做出批复,批复内容包括执行时间、执收单位编码、执收项目名称及其标准编码、使用票据名称、资金缴交方式、缴交期限和票据核销期限。
(五)综合科应及时根据批复内容设定票据智能加密卡,随同批复件发给用票单位。对一些无法事先确定执收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综合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用票单位在开票时,依政策规定设定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用票单位无权增减或更改票据智能加密卡。
(六)综合科在批复后3天内通知软件公司到用票单位安装软件,并负责对使用单位业务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指导。
(七)经审核认为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综合处应书面通知用票单位。
二、电子化票据申领的办理
(一)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在用票单位正式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之前,对该单位原先领用的相关票据进行核销,同时向用票单位换发新版《票据准购证》和办理电子化票据申领审批手续。
(二)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根据票据电子化批复的内容发放票据,并同时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三、电子化票据核销办理
(一)用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随带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的《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连同《票据准购证》、智能加密卡、作废的财政票据、资金解缴凭证等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核销票据。
(二)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将用票单位报送的智能加密卡数据导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后,及时核对用票单位执收项目、执收标准、票据使用数量、收取金额、资金缴库等情况,并形成完整的各单位票据使用数据库。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予以办理核销手续。对票据使用、执收项目标准、资金解缴等不符合规定,以及应提供而未提供银行缴款回单的,不予核销。同时,在财政票据自动核销模块“违规记录”中录入登记,并责令限期整改。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对作废电子票据进行审核,对作废票据应逐份审核、并加盖核销专用章后退给用票单位按规定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