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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对首问职责和限时办结职责履行不当的情况进行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履行法律责任。
三、行政审批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科依据过错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拒绝、推诱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损害单位形象的;
4、对符合法定或本局向社会公开事项及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在办公场所应公示的材料没有公示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或本局公开事项的形式,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未在法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审批的分管领导和科负责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事项及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的;
2、对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或本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及第一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所领导对本所的“三制”要加强督查,结合本所工作人员在落实“三制”过程中造成的过错,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督查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首问失职或审批过错受到处理的,处理结果将作为受处理人年底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