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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和 基层建设应知应会理论题库
一、基本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2.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3.《兵役法》规定的民兵任务: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③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④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4.新形势下民兵任务: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充分发挥民兵在打赢战争中的保障作用、在维护稳定中的配合作用、在服务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5.民兵工作任务:①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②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③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6.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1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15.城市民兵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和支前;为作战部队补充技术骨干和兵员;配合部队平暴制乱,防奸反特,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平时期担负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和参加抢险救灾、处臵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
16.城市民兵建设原则:①党管武装原则;②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原则;③平战结合原则;④改革创新原则;⑤依法建设原则。
17.城市民兵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领导下进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市辖区(市)、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和管理。
18.《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各级职能,以及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等各个方面都做出规定,是开展民兵工作的重要依据。
19.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
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28.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有关部门等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
29.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30.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31.未编入民兵组织且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进行预备役登记。
32.民兵组织调整按照减少数量、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建设的原则进行。
33.民兵组织落实的标准:编组符合要求,干部素质良好,整组工作扎实,活动制度健全,设施资料完备。
34.民兵组织分为普通民兵组织和基干民兵组织。
35.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
36.基干民兵“三率两例”:在位率、专业对口率、经过军事训练人员比率和退伍军人比例、党团员比例。
37.基干民兵按照应急队伍、支援队伍、储备队伍进行分类建设。
49.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50.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
51.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52.民兵营连长“两个100%”:100%党员编配率、100%进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
53.组织整顿(简称整组),是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的调整和整顿。
54.整组工作是一项重要制度,是健全、巩固和落实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根本性措施。
55.整组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作出安排部署,搞好宣传教育,调整民兵组织,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出入转队人员,调配民兵干部,清点武器装备,集合点验民兵,组织入队宣誓,确定参训对象,健全有关制度,总结上报工作。
56.整组的一般程序:①宣传教育;②出入转队;③调整编组;④调配干部;⑤清点装备;⑥总结工作;⑦健全制度;⑧集结点验;⑨整理完善资料。
57.整组工作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4月份进行检查验收。年度整组工作一般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部署,基层人民武装部按要求抓好工作
普通民兵主要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66.基干民兵队伍按照就地就近、建用一致的要求组建,确保乡(镇)、街道和一定规模的企业建有基干民兵组织。
67.基干民兵按照坚持制度、巩固组织的要求,由人武部门因地制宜进行编组。
68.基干民兵编组除了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还要本着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进行。
69.农村行政村通常建立民兵连(营),领导本单位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70.农村行政村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分别编组。基干民兵一般以乡镇为单位编连(营),行政村编班(排);普通民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排(班)。
71.农村基干民兵的编组,在以行政村为主建立民兵组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把基干民兵集中编组在乡镇企业;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编组基干民兵。
72.应急队伍包括应急营、连、排和边海防战备执勤、铁(公)路护路以及民兵哨所等6种分队。
73.应急队伍在现有基础上,整合任务相近队伍,调整职能交叉队伍,规范不够统一的队伍,调整组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民兵应急队伍,采取地(市)建营、县(市、区)建连、乡镇(街道)建排的办法合理布局。
84.储备队伍主要按照储备人员、储备装备、储备能力的要求,以省辖市为单位整合编组。
85.储备队伍包括作战勤务保障、后勤勤务保障、装备勤务保障3种分队。
86.储备队伍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规模战争使用民兵的需求,按照储备人员、储备装备、储备能力的要求统筹落实。
87.按照“市建网、县建站、镇编组、村定人”要求,每个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各指定1至2名普通民兵干部、骨干或基干民兵兼任信息员,构建覆盖辖区的民兵情报信息网。
88.陆军“5+3”新型作战力量是指:陆航、特战、电子对抗、网络战、心理战与技术侦察、测绘导航、电磁频谱管控分队。
89.出队是指兵员因年龄、政治条件、身体情况等原因退出民兵组织。
90入队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民兵组织。
91.转队是指基干民兵因年龄等原因退出基干民兵转为普通民兵。
92.民兵预备役部队每年出入队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0%,防止大进大出。
93.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做好入队、出队民兵的思想工作,对入队民兵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01.基层人民武装部经常性工作:组织整顿、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征兵工作、国防动员准备、参建工作、双拥工作等。
102.基层人民武装部经常性工作制度:党管武装述职制度、过军事日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保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等。
103.基层人民武装部通常设“三室一库”(办公室、资料室、活动室、物资器材库),不具备条件的可合并设臵,有条件的可增设部分库室。
104.民兵连(营)建设标准:组织健全巩固、政治思想坚定、军事素质优良、设施资料齐全、作用发挥明显。
105.民兵连(营)经常性工作:抓好组织落实、加强政治教育、落实战备工作、开展军事训练、积极组织参建等。
106.民兵连(营)日常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活动制度、请销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等。
107.民兵营(连)通常设“一部一室”,即民兵营(连)部、民兵活动室,有条件的可增设部分库(室)。
108.先进民兵的条件:政治素质高,国防观念强,军事技术精,遵纪守法严,完成任务好。
109.先进民兵营、连的条件: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完成任务出色。
110.先进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条件:机构健全、干部齐备;政
117.基层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①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②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③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④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⑦协调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⑧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臵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⑨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⑩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118.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119.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
120.街道人民武装部是理顺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关系、落实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的基础。
121.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党在企业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业中的兵役工作机构。
122.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1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
12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享有下列权利:①依法行使相应的军事指挥权;②接受人民武装工作的业务培训;③履行职责必备的工作条件;④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武装工作意见建议;⑤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相应待遇;⑥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权利。
129.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认真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②坚决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指示;③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水平;④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军事秘密;⑤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坚守岗位;⑥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义务。
130.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配:①军队转业干部;②退出现役士兵;③基层民兵骨干;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⑤社区工作者;⑥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131.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为同级党(工)委成员、副职领导职务。
132.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人民武装部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以适应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的需要,保证武装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13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应当采取转任或者招录、招聘等方式进行选配。
134.乡镇、街道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
143.《专武干部任职资格证》每三年审核1次,主要审核专武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履行职责和参加训练情况。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资格证》:①履职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②连续两年军事考评不合格的;③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审核的。
145.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资格认证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武装工作考评内容。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翌年仍未通过的,调离专武干部岗位。
146.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军事勤务等,为所在单位正常工作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47.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考核工作,由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会同军事机关,按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14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交流:①武装部长年满50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45周岁的;②在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岗位上任职满20年的;③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④军事训练、业务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⑤其他符合规定的。
149.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①岗位调整离开人民武装工作的;②非公派离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