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关于财务收支审批的暂行规定_青岛大学地方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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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财务收支审批的暂行规定

青大校字[1999]43号

为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化的正常经济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办学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依据学校财务分级管理体制及学校赋予各行政、教学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加强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

1、学校所有行政事业类收费,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随意立项收费。

2、凡收学生(本、专科生,夜、函大生,研究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由财务处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教委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收费。

3、学生学杂费、住宿费以外的收费项目如本、专科生公寓卫生管理费、取暖费、体检费、落户费等;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研究生班学费、住宿费;进修生学费、住宿费;皆由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 经主管校长审查同意,由财务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市物价局审批后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添加收费项目手续。

4、凡省政府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组织收费。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从财务处领取的行政事业类收据;私盖行政图章私自收费;也不能私自印制、购买非正式收据并盖行政图章,收取未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费用。

5、经学校批准同意的收费项目,如因收费拖延(如成教)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办理领用学校收据的申领手续,经财务处审查同意后,发给空白、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定期将现金及收据和收据存根交回财务处入帐。

第二条 根据”集中财力,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实经费 管理责任,坚持”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

1、国家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教育事业支出按经济性质的分类: 教学支出,科研支出,教学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后勤支出, 福利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2、按其支出的内容分:

①人员经费:职工工资、各类补助工资、奖酬金;临时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学生副食补贴,学生奖、贷、困补、勤工助学基金支出;

②教学业务费:各教学部门的业务支出一实验实习费,生产实习费,教材编印费,图书资料费,教学仪器维修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费,教学差旅费,教学办 公费,其他。

③公务费:行政办公费,邮电费,机动车燃修费,行政差旅费,绿化卫生费, 炊事补助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宣传费,其他。

④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

⑤修缮费:一切建筑物及构筑物修缮费。

⑥福利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公用经费,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上述各项支出,通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定支出指标,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编算,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布执行。

学校年度预算内的日常开支,由校长授权的处、室、部、院、系等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进行核算、服务、监督。

1、校内各学院、处、室、部、所、中心、馆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计划,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做好年度支出计划,由部门的领导们共同研究审定,报财务处备查执行。

2、各部门指定一名财务负责人,做为执行本部门预算的主管领导,负责日常支出经费的审

批工作。

3、全校所有经费审批人,对所批准的经费支出负有法律责任,要求审批人熟悉国家会计法规、财经纪律、高校会计制度和必要的财会知识,所有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利用有限资金,保证完成本部门的工作、教学任务。

第四条 根据校内各部门工作职权及”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我校经费支出的主管部门及审批作如下规定:

1、全校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补助工资、补贴、奖酬金、学校行政教学科研人员的加班费、中夜班费,返聘退休职工补贴,外聘教师费,特殊岗位保健费, 专家特殊津贴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探亲车船费,调入职工差旅费、调出职工 搬家费,职工培训费,临时工工资、遗属生活补助费,皆由人事处主管、审批。

2、外宾接待费,学校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外教、外专工资性支出及活动费用,由外事处主管、审批。

3、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及学生减免学杂费,由学生处主管、分配给各学院经费指标,开支时由学院分管副书记审批。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审批。

4、教学人员的讲课酬金,由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及预算指标进行管理、计算、审批、发放。

5、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由人事处主管。审批根据人事处制定的标准,由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劳保用品的购买发放,总务处负责教科人员以外的人员劳保用品发放,所用经费列支领用人员所在部门经费支出帐。校医院及实验室等保健补贴,由人事处审批,列学校补助工资支出。

6、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处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指标,按照计划,由主管校长审批后进行采购,设备购置计划交财务备案。

7、教学仪器维修,实验室改建维修,由所用院系申报设备处,设备处审批。

8、学校房屋修缮及教室、学生宿舍的屋顶维修,室外水、电及管道维修,由有关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总务处组织论证、审批、并组织维修。

9、教室内部墙壁及室内电线、电灯开关、门、窗、桌椅、黑板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维修意见,由教务处审批,组织维修。

10、学生宿舍的墙壁、电灯、电线、开关、门、窗、床铺及室内维修由学生处审批并组织维修。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费由学生处审批。

11、共青团、学生会经费由校团委主管分配并审批。

12、宣传费及各党政部门机关订阅报纸,由宣传部主管、审批。

13、科研经费(纵向、横向、校内科研项目及科研管理费)、科研项目开支,由科研处主管。一次报销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批。

14、省中青年学术骨干经费,由科研处主管分配给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会同财务处发经费使用册,开支时,由科研处审批。

15、省三重点学科、实验室经费,由科研处主管。由重点学科、实验室按照建设意见书规定的内容,提出设备申购意见书一重点学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科研处审查论证,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的设备申购意见书的一联交设备处采购, 一联交财务处备查。

16、图书馆资料购置费审批:图书馆购置图书、期刊,由馆长审批,各学院、系利用本部门经费购书、刊,由本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列本部门经费支出帐, 同时须办理图书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处人固定资产帐。

17、购买教材的种类、价格、数量由教务处教材科审批。教材发放中心进行采购,教材科验收发放。

18、总务处各科库存材料的采购品种、数量、单价、总额由仓库主管科审核交处长审批。

19、学校医院采购药材的品种、数量、单价、总额,须药房会同仓库报出采购计划,经负责医务的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20、到总务各库房领用教学、办公用各类材料,由领用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审批。所领材料费用列记本部门经费支出帐。

21、托儿所、幼儿园费用,学校机关职工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各学院职工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责成的学院分工会审批;独生子女中小学学费,由校工会审批(医学院、师范学院的上述费用报销,由院区工会审批)

22、职工福利费性支出,工会活动经费支出由校工会审批。

23、学校各行政处、室、部的公用经费支出,所有教学部门(学院、系、部、所、中心)业务费的支出,在学校预算计划内,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皆由本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24、根据学校早已制定的制度,学校行政处、室必要的对外招待费,报校长办公室,由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党委各部门必要的对外招待费,报党委办公室, 由分管书记审批。经办部门持审批手续及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校办企业的财务收支,由厂长、经理审批,或按照厂长、经理的责任分工或授权向由副厂长、副经理审批。各企业可按学校审批制度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企业的审批制度。

第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审批:

1、学校中层干部的正职(处长、部长、主任)出差,经由其分管校级党政领导审批,中层副职以下人员出差,由正职审批。

2、按上级规定,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事先经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乘市内出租小汽车,由出差人员写出书面说明,由部门财务负责人本着从严原则审批。

4、工作人员市内办事乘出租小汽车,须由经办人写出事由,由部门财务负责人本着从严原则审批。

第七条 在执行预算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或未列入年度预算而又不办不可的项目所需经费,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批件复印件转财务处),按财务处下达追加预算的三联通知书执行(一联交财务科作执行依据,一联交申请单位,一联留底)。

第八条 购买专控商品,由购买单位填写”专控商品申购表",单位领导签字后,交设备处核查同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去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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