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诉转案工作规范_江苏省经济工作会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1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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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诉转案”案件处理工作规范

为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加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系统“诉转案”的办理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特制定 12315“诉转案”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对“诉转案”处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诉转案”的含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行政调解转为行政处罚,对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二、“诉转案”的适用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投)主体;

(二)有具体的申(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四)有违法违章事实;

(五)违法违章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六)违法违章行为未超过两年的追责时效。

三、“诉转案”的适用范围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分站在受理和调查处理消费争议纠纷申诉或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或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四、“诉转案”的处理程序

12315受理中心、各分局、经检大队等申(投)诉案件承办单位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或相关主体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时,可以在按正常程序调解处理消费权益争议后,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另案查处。但有可能造成证据材料隐匿、灭失、转移或者丧失原貌的情况下,应及时转立案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处理的过程可以与调解过程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转案件后,案件查处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

五、实施“诉转案”的注意事项

(一)行政调解时限、处理流程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工作规范》(苏工商消〔2010〕280号)等上级机关规定和本局规定执行。实施“诉转案”后,案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执行,并严格按执法办案程序调查取证和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诉转案”中涉及有关12315业务信息系统登记、分流、受理、录入、归档等项规定的,按照《江苏省12315信息网络系统操作规范》执行。承办机构应当在进入调解页面后,点击“诉转案”,并在“描述说明”中将“诉转案”的理由或其他事项予以填写,系统将自动产生一条与申诉记录内容一致的待分流状态的举报记录,进行分流操作后,及时立案调查、办结、反馈、归档。

六、办理“诉转案”案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九)《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十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十四)《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十五)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工作规范》(苏工商消〔2010〕280号);

(十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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