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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翠与秦瑞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建翠。
委托代理人:杨井伯,天津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瑞海。
委托代理人:管健,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连珍。
委托代理人:秦宝兵。
再审申请人范建翠因与被申请人秦瑞海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连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建翠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应撤销一审判决的情形;
(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不符合二审中撤回一审起诉的特例性规定;
(四)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后,秦瑞海又另案提起返还之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直接损害了范建翠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利益;
(五)二审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中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案中的二审裁定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综上,范建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秦瑞海提交意见称:
(一)撤诉权是当事人权利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宣判前撤回一审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二审撤回起诉作出特别规定;
(三)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故撤回起诉对于一审判决的既判力没有影响;
(四)本案一审判决存在错误,范建翠和杜连珍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综上,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范建翠的再审申请。
杜连珍提交意见称:同意范建翠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秦瑞海起诉请求确认杜连珍与范建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秦瑞海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秦瑞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秦瑞海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二审法院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准许秦瑞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范建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范建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建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 代理审判员
于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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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