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17: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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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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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P16 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了群防群治适度,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还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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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四种监督途径:公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P17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

一是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

二是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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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

一是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是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P22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机、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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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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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安全交底记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安全交底应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应详细,交底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施工安全交底除口头形式外,还必须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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