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_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1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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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房屋建筑修缮、室内装饰、外墙装饰和其他零星建设工程(下统称为装修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活动的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原建筑物未办理质量监督的按东莞市建设局相关文件要求先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镇中心临街建筑,镇、村主干道两旁建筑外立面整饰效果经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镇规划管理所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分类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房屋建筑完损状况和工程量大小,装修工程可分为不具有装修价值、大修、小修三类。

第八条 不具有装修价值的房屋建筑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应予拆除。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部分或大部分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建筑;

(二)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建筑;

(三)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 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建筑进行修缮的;

(二)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

(三)需挑顶修缮的;

(四)整栋房屋建筑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

(五)房屋建筑需抗震加固的;

(六)房屋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翻新的;

(七)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的;

(八)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建筑;

(九)需整栋房屋建筑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的;

(十)面积200平方米或以上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第十条 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二)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三)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四)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五)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

(六)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

(七)私人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八)化粪池、水池开挖工程。

第三章 工程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第十六条 属于小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15日应到属地村建办公室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由属地村建办公室监督管理,资料要求如下:

(一)业主、施工负责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四)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上述工程属房地产商品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应当遵守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既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监管责任,规划建设办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三)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派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需要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并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当遇有易燃、可燃物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楼板上超载堆放。楼层内的废弃物,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随意向下抛掷。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8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办理施工安全备案的装修工程,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并强行施工,镇综合执法分局按要求制止,情节严重的按要求提请市相关部门实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建筑装修施工方不按有关规定施工,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施工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房屋建筑所有人无理施工要求,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人员发生危险的,由房屋建筑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上述责任事故,由有关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出现纠纷的,由镇规划建设办予以协调,协调无效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依法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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