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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创收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创收的积极性,加强创收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必须在优先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各项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创收,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人员培训等合法的创收,提高学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学院的财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教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对创收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创收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院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办公会审定,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类办班的培训(养)对象、培训人数、授课课时还需先经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二章
创收范围
第六条 学院创收收入范围包括:
1、各类联合办学、进行(非中职)学历教育的学杂费等各项收入。
2、各种培训班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收入。
3、学院办学场地出租或承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4、学院车辆出租、开展驾驶培训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6、学院田径运动场、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和运动器械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7、利用实验室、教室、语音室、各种仪器设备、计算机房等学校资源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8、培训部完成学院制定的培训任务后,超任务培训部分所得收入。
9、其它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
第三章 创收经费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各类创收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在创收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统一对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创收收入进行核算、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的制度和规章,不得利用创收收入违规发放奖酬金、福利等。
第九条
对外服务收入中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各项创收收入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发给的票据开具收费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各种创收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分成部分由财务处单独建簿、专项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存、私分各类创收收入,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创收分成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 创收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在创收分配政策上,向各单位、各部门倾斜。凡利用学院校舍、设备等资源对外办学和提供服务创收的,学院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主要用于补偿公用水电、材料消耗,家具、设备的折旧,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及车辆耗损等,这部分经费纳入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一、各类短期培训班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各部门在院内举办各类培训所取得的培训费等收入上交学院后,在财政回拨金额中扣除培训班各项支出后,结余部分(即纯收入)的 %留学院,%为部门提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在院外举办的培训班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途同前。
二、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学生计划外上机上网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等。
三、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除上缴有关部门后所取得的纯收入 %部门留成,%上缴学院;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考试、面试等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五、学院食堂、商场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按上缴收入的 %分成,作为管理经费;所取得的水、电费全额上缴学院。
六、学院实验室、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等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七、车辆、网球场、篮球场、田径运动场等对外出租所取得的纯收入 %上缴学院,%部门留成,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八、出售废旧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入财政专户,出售废渣、废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所取得收入 %上缴学院,%,用于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九、驾训、实习等创收由学院单独核定,并确定使用的范围、标准和比例要求。
十、培训部完成培训后,超额培训部分的纯收入部门提成 %,用于部门发展经费。
第五章 创收经费的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须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报行财处备案。各项支出必须由各部门“一支笔”审签(审签人本人发生的费用则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签),由专人报账,以便各部门随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票据上应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财务处负责对开支项目、数额、比例,以及有关票据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核报。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创收经费单项支出在 元以内的,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使用前应向其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 元的由其分管院领导审批; 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各部门“一支笔”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公开透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强化责任,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奖惩兑现。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凡直接创收突出的,另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奖励收入应依法交纳所得税。
二、对举报违纪有功人员,学院按查实违纪金额的5%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措施
一、对侵占、截留、隐瞒、私存、私分创收收入及其他由财务处分解(分配)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资金予以全部追缴。
二、对在外开设资金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及自制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三、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进行查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