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神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神圣的生命健康权”。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 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 不受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包括两个基本点: 一是人格权神圣(自然人人格权神圣和法人人格权神圣), 自然人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私生活等权利须受特别尊重, 不得侵犯, 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法人的人格权也是神圣的, 只有这样法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二是财产权神圣, 财产权应受到特别尊重, 不得侵犯。因为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是主体权利的保障。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财产之上, 无财产即无人格。对财产权的神圣性加以确认, 可促进个人拥有财富量的增长, 与此同时, 社会财富总量也随之增加。社会个体拥有财富量的增长, 又将促进他自己全面发展, 充分实现自身价值,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所以, 承认财产权神圣, 具有巨大的意义。
第二, 树立私法优位理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是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为私法。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存在着公法优位理念, 甚至公然否定私法的存在。这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障碍, 也是真正走向法治的障碍。私法广涉社会成员的“私域”,在这一领域中, 人们按契约性规则, 以自愿为前提, 以自治为基础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其它私人活动。正如英国法学家梅恩所说: 在所有社会进步中, 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私法与市场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 实现以国家优位为基础的公法优位向社会优位为基础的私法优位的转变, 意义十分深远。在这个意义上, 许多学者都认识到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著名学者梁彗星认为: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 重点在于正确认识民事法律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且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 将导致法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变化。公法之设, 目的在于保护私权。由此出发, 才有可能摆正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
第三, 树立私权神圣的核心是财产权的理念。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私权、控制公权。一般认为生命、财产、自由这三项基本人权构成了私权的全部内容。在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度里, 私权神圣的本质乃是财产所有权神圣。正如恩格斯所说: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 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 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 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 ⋯⋯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然而, 总有一天, 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 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 以及所有者的权利范围。”
对财富控制的形式—— 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使人富有远见和事业心, 能激发起人们创造财富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人不仅为眼前和自己积累财富, 而且为自己的未来和后代积累财富。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 继承制度是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 分裂为阶级以后, 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继承的发生、发展与私有制的发生、发展是
分不开的。马克思指出: “只要继承赖以存在的条件还存在, 只要继承权消灭的历史时期还没有到来, 继承制度必然要存在, 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废除继承权, 不会使社会革命开始, 而只会使社会革命完蛋。”继承制度的存在, 使人们能够预见百年之后自己财产的归属, 为人们放心创造财富增大了安全保障系数;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权力, 避免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一个社会成员拥有财产越多, 他的独立性就越大, 他的人格就越有尊严, 被专制政府控制的可能性就越小。否则, 他的依附性就更强;社会财富量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恒定的。个人财产越少, 国家的财产就越多, 个人的自由就越难得到保障。人格尊严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之上的, 社会成员拥有财产甚微, 从法律角度而言, 是没有法律人格的, 那就更谈不上自由乃至发展了;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相对超然的空间, 并依此能够制约或者限制专制统治者的专横, 财产权是抗御统治权力膨胀最坚实的屏障, 它与契约自由一样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确立财产权的法律保障, 无疑可以推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同时, 完全有必要鼓励和促进个人所有的财产从生活资料形态向生产资料形态转化。
一、私权神圣原则的科学界定
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其实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时提出的一种口号,实质上私权是针对国家讲的,私权针对国家是神圣的,并不是针对老百姓之间的。国家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是防止老百姓将其私有化的,而私权神圣是防止国家将其公有化的。①
私权神圣应当包涵三层基本意义:(1)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3)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②
三、私权神圣原则的危机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当私的所有权被自由主义捧到一定高度达到某种极限,根据哲学所谓“物极必反”原理,对私权神圣原则进行限制的思潮也就开始涌动。具体来说,19世纪自由主义的高度发展使得对个人财产的追求达到近乎疯狂的地步,许多社会问题频频出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最主要的现象就是穷人更穷,富人更富,贫富分化严重。自由化和工业化所造就的贫富悬殊和公正之缺失在19世纪末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于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福利国家思想便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即是私权神圣原则原来所享受的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水平的逐渐消失。其实,对所有权的限制自罗马法以来就已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确立有“禁止权利滥用”之原则。人们不禁要问,曾经红火一时的私人所有权怎么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就衰落了呢?
我带着疑问求知若渴般通读了肖厚国博士所著《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一书,算是从中找到了答案,书中写道:“为了平等满足大众的需要,创造人人平等的生活条件,以福利主义为根本特色的现代国家便开始了对私人财产的剥夺(以高额税收为主要表现形式,有时为救济穷人直接进行没收)。福利国家的实质乃是实践平均主义的社会理想,其政治上的基础为大众民主。故而,所有权的衰落是大众追求平均主义的结果。”据此可以看出,私权神圣原则流行的社会背景是国家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公平与正义,强调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然而,众所周知,每个人由于知识水平、表达能力、人生经验等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这种个体差异造就了实质上的平等难以实现,总会有人在财产占有的质量和数量上有多有少。那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到底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福利主义的现代国家把它当作了一种不正义,通过对财产的再次分配方式限制私权以图达到“大众民主”。笔者以为这种方式无可厚非,因为它正体现了国家的一种社会责任意识,那些福利国家为底层民众提供了充分的社会保障体制救济,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还是大有益处的。然而反过来对于那些通过诚实劳动积累起了大量财富的群体来说,国家对其私权的剥夺却不一定是正义的。这似乎成了一个类似“道德两难”的问题。然而我的困惑依然存在,同样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不是也应该期
待所有权衰落的那一天呢?民国时期法律实务者焦易堂有言:“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
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就有关于穷人的“讨饭棍”与富人的“高级别墅”如何平等保护以及要不要“劫富济贫”的争辩。反方巩教授认为,“穷人的破房子远远地不如富人的别墅值钱,所以物权法对穷人与富人的保护不可能是平等的,实质上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权”。正方尹田教授则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对不同主体给予平等保护。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由于人在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天赋、勤奋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必然会存在分配上的差距,贫富差距具有其合理性,不合理的只是贫富差距悬殊。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贫富差距问题可由税法等国家分配法来加以调节和解决。” 长期致力于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的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认为,“我们现在谈的社会公平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要平均主义。保障穷困人群的基本生存,不是物权法的职能,富人有钱并不意味着有罪,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应当得到保护。巩教授忽略了介于乞丐和富翁之间的绝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对贫困群体来说,10平方米房子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一套别墅对富翁的意义。如果早有《物权法》,强行征地、强制拆迁就不会发生。因此,《草案》恰恰是体现了社会公平。”①其间哪方握有真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有定论。但我以为,他们看问题的角度根本不同,巩教授带着现实批判主义眼光,站在对中国社会民生问题的极大关注以及努力追求大众实际结果平等的高度来评判草案的价值取向;而草案的起草者试图以法律形式确立起私权神圣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并期望解决对弱势群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杜绝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任意剥夺,作为立法者当然是要首先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了,至于结果上是否能达到象法条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就不是他们能够左右的,那就要有赖于执法者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了。更进一步说,如果暂且把私权神圣原则看做是一种个人主义,该法律制度寻求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个人主义取代封建专制固然是一大进步,然而其又何尝不是制造了另一种不平等。正因如此,个人权利不得滥用,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的现实意义
任何理论都应来于实践,并同时要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一个理论的是非正误,是需要靠实践来检验的。不论什么主义或原则,只要其适用能够促进社会进步,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民生,我们就说它是正确的。对于私权神圣原则,我们应当辨证地来解读,也就是说作为私权神圣原则本身是中立的,无所谓姓资姓社的问题。作为国家应当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即不顾社会公益事业的极端个人主义和为了所谓社会公益而野蛮掠夺个人财产的激进社会主义。前者导致贫富悬殊,社会畸形发展,难以实现和谐目标,这时需要国家公权的正当干
预;后者则更糟糕,公权随意侵入私权领域,由于富人和穷人的财产都属于私权领域,肯定都接受不了自己财产被漠视或践踏的现实。
教育、医疗、住房三大消费一段时期以来被称为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其所反映出的就是公权没有很好地维护私权,体现的是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严格限制公权力,广泛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政治文明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作出法律规定,乃至于宪法上的保护。假如将来正式通过的《物权法》真正确立起了“私权神圣原则”,假如我们的执法者心中也能真正树立起私权神圣的理念,应当说当前社会中存在的许多困扰民众的难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当然,如果单靠一部规定了“私权神圣原则”的《物权法》就指望把老百姓关注的所有问题都解决好,未免也过于乐观了,在我们宪法有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也照样出现了?要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难题,必须自上而下普及法治精神,必须从完善体制上狠下工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后借用日本学者的一段话作为文章结语,算是本文写作之目的:“今贫富悬殊之气压日低,渐弥漫于我社会,社会主义之呼声,使富豪及为政者胆寒。一旦烈风暴雨骤至,将束手不能救。然则及今讲求其理论与政策,辨是非而明取舍,为未雨绸缪之计,岂非余辈讲经世实学者之责欤!”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