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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职工代表)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2012 年 12月 31 日止。
第二条 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以及资本、技术管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差距。
第三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状况,协商确定2012年工资总额为390万元,其中:原企业职工工资300万元,新增职工工资90万元,确保职工工资水平增长10%以上。
第四条企业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
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五条 职工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工作需要,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统一缴纳“五险一金”。
第八条 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条 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予以纠正,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相应赔偿,并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式四份,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章
工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