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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尽心尽责 肇事双方互利和谐
最近,事发广西临桂县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下,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十分满意,达到了教育惩治与和谐的目的。
案情简介:2011年08月10日02时30分左右,姚某驾驶桂HPX208两轮摩托车搭载秦某从桂林往临桂二塘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临桂镇金水路石油公司路段时,撞上停在前方道路坐车上准备起步前行的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过程:2011年10月25日,姚某的父亲代姚某申请法律援助,经法援中心审核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黄清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黄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着手全面了解案情。发现姚某驾驶的摩托车是自己家的,交强险已过有效期;受害人杨某62岁,户口是农村;姚某家庭并不富有;姚某是农民工,在桂林某企业上班,刚谈了一个女朋友,准备结婚;姚某的女朋友表示如姚某能缓刑就不和他分手,如期与他结婚。黄律师认为:要想维持姚某与女朋友的恋爱关系,让姚某能顺利结婚,则姚某不能坐牢;要想姚某不坐牢,则必须让法院对姚某适用缓刑;而要想让法院对姚某适用缓刑,则姚某必须依法向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理清这些思路后,黄律师一方面找姚某的家人来谈话,将本案的厉害关系向他们解说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鼓励他们想办法凑钱赔偿给受害人家属,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一方面又找受害人家属谈话,向他们诉说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说明姚某的家庭情况,打消他们漫天要价索赔的可能。这样,经过黄律师几次的斡旋调解,最终在庭前双方达成了和解:姚某赔偿受害人杨某家属10万元人民币,受害人杨某的家属对姚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书面谅解。本案开庭时,黄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姚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上没什么恶性;被告人姚某及其家人于庭前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表示满意。
本案中,承办律师能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从情感、法律等多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既避免了姚某因交通肇事导致家庭陷入绝境,又确保了受害方得到相应的赔偿。体现了承办律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职业责任感。
广西临桂县人民政府司法局
临桂县法律援助中心
莫秀荣 梁连喜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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