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练习题解答(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关系协调师练习题”。
2013年下半年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教材练习题解答
(三)第三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一、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从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来看,集体协商可分为企业层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和区域性集体协商三种主要类型。由于我国经济形式的多样性,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劳动用工的多样化,客观上要求开展集体协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从而有效实现集体协商在所有类型企业的全覆盖。
区域性集体协商,是指以行政区域(如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位,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的行为。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为签订行业内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众多集体协商内容中,工资集体协商是最重要的。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及代表怎么产生?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的产生,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差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只能,与企业代表组织协商。
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的产生,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协商主体有别:
企业层级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基层工会和企业行政方代表为协商主体。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动分为三种: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差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只能,与企业代表组织协商。
区域性集体协商主动分为二种: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2)协商程序有别:
企业层级进行集体协商,其推选协商代表的方式相对于行业、区域要简单得多,协商所需的资料手机和协商程序都比较容易。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在没有行业或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行业或区域工会联合会分别向辖区各个企业出协商要约,并在地方一有关政府部门或企联、工商联等企业团体协助下,辖区内企业以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协商签订适用于当地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由于涉及的企业多,因而资料收集和协商程序相对而言就复杂一些。
(3)协商内容有别:
企业层级开展集体协商,主要是就单个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企业内职工的合法收入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全面发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制定本地区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一个区域内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区域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张。行业性集体协商,主要是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防止同行业企业的恶性竞争,其主要目标是维护行业劳动关系稳定,促进行业内所有企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效力涉及范围有别:
单个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其法律效力只限于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区域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行业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远远大于企业层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互动的工作体系。
1)通过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2)依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
3)健全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协议监督检查组织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监督检查组织进行;
4)依靠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履约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整改建议制度和职工举报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