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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