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几个处罚案例一起看引以为戒防止被处罚_行政处罚案例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08: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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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几个处罚案例一起看。引以为戒。防止被处罚。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一

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地址是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29号126室,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再生能源的研发、技术开发服务、管理服务等。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该单位2013年为本单位职工支付意外保险费14000.00元,未合并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54.9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98元,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20.00元。

(二)印花税该单位201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675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05000000.00元,已申报缴纳4250.00元。2014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6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5870.81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金额83806.54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2年租赁合同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借款合同印花税16000.00元、2014年租赁合同印花税360.00元及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19.7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42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3年个人所得税420.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154.70元。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特此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二

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6号,经营范围是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电器产品销售等。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该单位2013年列支管理费用及营业费用金额共计469890.00元,所取得的发票均为假发票,且限期内未取得合法发票。

(二)印花税该单位2013年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0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单位应按“借款合同”税目按十万之五税率补缴印花税2500.0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补缴2013年印花税25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25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3年印花税税款2500.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40000.00元罚款。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三

青岛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该单位2012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27085.00元。2013年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合同金额9621.17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607731.00元。2014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金额999021.98元。上述签订的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税999.00元。

(二)个人所得税该单位2012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25632.74元,2013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69351.54元,2014年为员工负担车辆保险费用64271.84元。以上费用均未合并到报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中,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2012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度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999.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2014年印花税999.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527.10元、2013年印花税617.30元及2014年印花税999.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43.4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7107.41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70781.29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2673.71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281.24元。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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