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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户口、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办法
档案、户口的托管、迁移与转递是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环节,是毕业生咨询最多也最容易出现差错的事宜。由于档案户口转移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应该引起毕业生足够的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系统地收集和保管毕业生档案,使毕业生档案更好地为广大用人单位和 毕业生服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特制定毕业生档案、户口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档案管理的办法
1、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入学、考试、在校情况的真实材料。也是我们“就业中心”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我们毕业生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毕业生档案管理的对象:
(1)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
(2)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工作单位,需要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准备升学、考研、出国、因病和暂不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3)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因工作单位不具备档案自行管理、试聘(用)期需托管档案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4)自谋职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3、毕业生档案的接收和转出
(1)在毕业生本人自愿的情况下,毕业生向“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签订档案托管协议书。
(2)毕业生如需委托“就业中心”保管档案,凭《协议书》请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将档案转至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中心”要查收或落实档案,完成登记保管手续。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中第七条有关档案户口问题中提出“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愿意,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文件的精神,“就业中心”建立了档案库(现有存档人数达18000左右,不含已迁出档案人数),对应届毕业生在“就业中心”存档的两年择业期限内我们免收服务费用。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每年按50元收取档案服务费用。(注:档案管理时间不受期限)
(4)档案迁出毕业生本人或家长一律不能自带档案,需通过单位人事部门领取、或是机要传递、特快专递(特殊情况急件)等保证档案安全的办法传递档案。
(5)办理档案迁出时,毕业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接收单位的调档函,方能办理转档手续。
(6)传递档案材料时按规定必须加盖密封章,并进行严格登记,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要及时收回回执。
4、毕业生档案查阅
(1)托管的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 档案时,按规定派专人持有效证件、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取出或外借毕业生档案材料,要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安全。
(2)如需提供毕业生档案内容(特指毕业生学习成绩),需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方可复印。
(3)预备党员转正需借党员材料,必须由党的组织部门出具转正借用党员材料的证明和介绍信,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党的组织部门办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后,要将借出的党员材料及时归还,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再将党员材料放回原档案内。
(4)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借用登记,完善手续,做到有程序、有手续、有据可查。
二、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
(一)户口管理的对象
1、凡是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国家承认学历,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工作单位、准备升学和考研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2、“就业中心”设立的户口属于公共集体户,是专门为未就业毕业生在择业期间暂时提供户口托管服务,我们公共集体户只能接收毕业生本人户口(到目前为止在“就业中心”集体户户口托管数达10596人,不含每年迁出人数)。不接受配偶、父母及子女落户,也不能提供和办理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等相关服务。
(二)公共集体户管理的期限
1、未就业毕业生在规定三年就业期限内可由“就业中心”管理,就业期限到后还没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是转为人事代理管理。
2、在就业期限内找到就业单位的但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口或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的毕业生,经批准可以将户口暂时由“就业中心”管理。
(三)申报户口管理程序
1、由落户毕业生向“就业中心”提出落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就业中心”向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后,由“就业中心”为其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2、办理落户手续应该提供的材料:
(1)落户毕业生需出具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或《登记证》(省内院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
(3)毕业生本人的身高、血型、黑白小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填写由“就业中心”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和托管申请表。
(5)根据云南发展计划委员会云计收费(2003)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收费50元。
(四)户口迁出
1、在3年择业期限内已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2、在托管协议时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其户口迁至就业单位。
3、在3年择业期限内毕业生已固定居住地,应及时将其户口迁至居住地。
4、在3年择业期限满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就业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按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是与“中心”签订《人事代理管理合同书》,由“就业中心”将其户口、档案转为人事代理管理服务,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五)办理户口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
1、昆明市四城区外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迁人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可分别由户口迁入当地县人才服务中心、接收户口派出所、接收户口单位、就业单位所开证明均可(可委托办理)。
(3)在“就业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毕业生到五华区莲花派出所换“户口迁移证”。
2、昆明市四城区内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在“就业中心”开据办理“准迁证”的户口证明后,到五华区莲花派出所换取公安局的户口证明,到准备落户的派出所或单位办理“准迁证”后来“就业中心”迁转户口(可委托办理)。
(六)“就业中心”、学校、毕业生的职责
1、“就业中心”对所托管的户口要认真管理,及时做好报批、迁入、迁出等各种服务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及各种数据的统计和按时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托管户口的毕业生出具和办理户口、升学、出国、身份证和全国通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方面的证明和相关手续。为毕业生做好服务。
2、学校要配合“就业中心”提供托管户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3、托管户口的毕业生应准确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已落实就业单位和有了固定居住地后,应及时到“就业中心”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没有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定期向“就业中心”反馈本人的相关信息。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高工(2005)1号文件规定,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未建立单独的毕业生党组织,无法接收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请各校转移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4)19号文件中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文件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