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业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_广东省名牌农业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04: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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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

勘察合同

合同编号:建集项合字[2017]第 号

发 包 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广东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东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工程勘察 1.2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湖路84号 1.3 工程规模和项目投资:省财政资金。

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9516平方米,其中业务管理区839平方米,实验区5596平方米,物品存放区1164平方米,实验保障区657平方米,地下面积1260平方米。

1.4 项目概况: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作为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广东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代建单位,将按照省相关文件及代建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本项目使用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厅。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完成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工作和超前钻工作。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标准及本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

1.6 承接方式:综合单价包干。第二条:发包人驻场代表

2.1发包人派驻该项目的代表为:姓名:。发包人派驻该项目的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合同范围内沟通与协调发包人与各参建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参建单位各类往来文件的签署与确认。

2.2各类往来文件未经得发包人代表的签署与确认(来文签收除外)皆属无效,其中涉及工期、费用索赔文件的确认需盖有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报告15份和电子文件2套。

第五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合同价款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5.1.1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须提交与设计单位共同拟定工程勘察作业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及备案完成后,在具备开工条件经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作业。现场勘察作业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办理。

5.1.2 勘察工程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

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5.2 合同价款及收费标准

5.2.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5.2.2收费标准:岩土工程勘探按照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勘察方案和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 元/米进行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岩土工程勘探费中标综合包干单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 10%。

5.3 付款方式

工程勘察费的支付安排按以下约定:

提交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含规划部门的已备案文件)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进度款申请资料,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由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支付至发包人审定的结算工程费的80%。

工程结算经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尾款申请,发包人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至项目最终结算价。

上述所有的支付时间不包含政府审批时间,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并理解因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拖延,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延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承包人应委派专人负责跟进报酬支付呈批过程的相关事务。

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办理款项申请时开具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进度款申请资料。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6.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6.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并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等),并承担其费用。

6.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办理结算。

6.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6.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1.7对甲方或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乙方应配合,并应根据意见

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6.2 承包人责任

6.2.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含备案证明原件),并对其负责。6.2.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本项目勘察费2倍。

6.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代表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6.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情况(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6.2.5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6.2.6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为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2.7 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期内,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2.8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承包人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预案。

6.2.9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6.2.10 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7.1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7.2 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3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7.4 乙方应配合甲方与代建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

7.5 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7.5.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7.5.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5.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7.5.4不得从事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7.5.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代建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6.违反本章约定,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其返工所增加的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8.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8.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二十二份,发包人执十六份,承包人执六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4

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地 址: 邮政编码:510030 电

话:020-83326350 传

真:020-83326350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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