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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保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宣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根据《沈阳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宣传是指本局作为执法主体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根据执法工作的法制建设的需要,结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制定提纲,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的宣传必须坚持社会宣传和内部宣传相结合,定期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公共宣传和专业宣传相结合,实体法宣传和程序法宣传相结合,切意“一阵风”,“一头重”。第七条 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一)借助新闻媒体和 论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二)利用板报、墙报和举办展览宣传;
(三)组织街头宣传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进行社会宣传;
(四)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和利用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宣传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本局各处的宣传活动,应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备案应报关以下材料:
(一)宣传提纲;
(二)宣传情况,包括宣传形式,参加人数、被宣传人数、发放宣传资料及宣传效果等;
(三)其它应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法律、法规宣传经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其考核纳入局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