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知识点: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知识点: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_税法知识基础知识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02: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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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知识点: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知识点: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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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熟悉)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①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②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①“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②“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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