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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教学实验费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费是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专门用于教学实验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原则
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原则上采取分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等三大类,按各院(系)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接纳的学生(本科生、研究生)人数以及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定额计算的办法,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费按总经费的30%左右分配,个别有特殊消耗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办法
教学实验费的分配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每年一月初预分经费;第二次在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方案正式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定额分配。各院(系)内实验室的经费分配,由各院(系)主管副主任确定,然后以院(系)为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各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费”经费本。
第三条 教学实验费的使用范围
1.教学实验费的使用范围是:购置教学实验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元器件,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等;支付教学实验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支付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开支。
2.外购物资和支付加工费、试验费,由院(系)副主任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签批后,方能办理。
第四条 教学实验费的管理办法
1.教学实验费实行“经费包干,盈亏自负,节余留用”的政策。
2.各院(系)实验室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教学实验费。
3.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教学实验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挪用、挤占该项费用的单位,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