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查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58: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查询”。

青 海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

各州(市、地)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依法进行、全面覆盖和足额征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不到1.5%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青、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办法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事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均由所属行政区划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办法按照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金额和省地税局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规定的1.5%比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各企业用工单位应按时完成资料上报及审核工作,审核时间为每年4至5月。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本地区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平均工资为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按年度征收,征期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费单位直接到地税代征机关办理申报。地税代征机关凭缴费单位提供的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后的•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缴款通知书‣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金审核申报表‣受理缴费申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划分的征缴管辖范围进行属地征收和分级入库管理,具体划转入库方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申请单位,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方可减缴或缓缴。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按照•规定‣第十条要求,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工作经费

经省政府同意,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实际征收并划入财政资金的6%提取代征经费。

四、有关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是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秩序、积累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周密筹划,精心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作措施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代征。

(二)加强配合、规范操作。各级残联、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积极沟通,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措施,改进工作方式。残联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的审核、标准和范围,要切实按照属地征收、分级入库管理的原则,合理界定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范围,对于属于上级国库管理的就业保障金,下一级残联不得截留和挪用;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代征的配合工作,在收缴保障金系统、收缴方式方法和保障金管理划拨等方面主动与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残联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用资金帐户和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有序、使用合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今年是我省残疾人保障金代征工作的起步之年,各级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采取通告、宣传册等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为代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残疾人保障金的代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得同税收进行“捆绑式”征收。

青 海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下载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word格式文档
下载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