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法律法规必过(材料)_导游领队管理法律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56: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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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保障法,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2.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① 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救助、保护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② 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利益方面。在遇到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赋予旅行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保险制度是强制法)

③ 旅行社应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3.《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旅游业的发展应当遵循 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生态效应。(旅游发展原则)5.国家倡导 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6.旅游者的 人格尊严、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受尊重权)7.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得到优惠。8.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9.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应遵守文明旅游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和配合义务、随团出入境义务。

10.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给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告知和配合义务)

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3日内交齐,5日内补齐)

1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15.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订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6.对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制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是,经双发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7.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旅行组织注册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执业资格)

18.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19.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领队执业资格)

20.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 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

21.旅行社应当在旅行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22.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3.定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活动的情形;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4.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 国内游去、提前7天告知旅游者,出境游应提早30日告知旅游者。25.不可抗力等情形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双方如协商一致,签字认可);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6.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履行报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协助、提醒、警告、告知)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7.旅游经营者安全说明与警示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8.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不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29.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的、相关结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自己承担费用)

30.纠纷解决的途径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旅行社违反规定“零负团费”经营及其相关经营手段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诱导、欺骗、强迫参加自费羡慕的)

32.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禁止性规定: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理由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3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安排非法旅游项目或者活动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5.违反导游、领队法律责任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36.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义务

① 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② 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③ 为旅游者办理出国手续

④ 提供真实可靠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不作低于成本的报价 ⑤ 以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⑥ 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3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38.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9.旅行社取得经营业务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0.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41.质量保障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国内20万,国际140万)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0万元。

42.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43.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名单表》

44.《名单表》一式4联,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45.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46.本规定的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进行的旅游活动。

47.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48.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49.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制定,由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公布。

50.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 配额管理 制度。

5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52.领队证不得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领队证的有效期为3年。凡需要在 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5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更、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分为普通、外交、公务。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政府推介。

54.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5.普通护照有效期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56.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际规定的其他情况)

5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护照。

58.边境检查站的职责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59.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

(一)未持出、入境证件的(二)持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三)持他人出、入境证件的(拘留或收缴)

(四)持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入境证件的(拘留或收缴)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入境的(拘留或收缴)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入境的(拘留或收缴)

60.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61.有下列情况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侮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62.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63.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64.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65.国际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检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66.鼠疫的潜伏期为6天;霍乱的潜伏期为5天;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67.出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68.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入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 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69.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一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70.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队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面与隔离检验。71.《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72.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73.旅游者投诉处理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知识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74.旅游投诉不受理范围的(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已经做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理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75.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76.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

77.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78.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价1%至5%的违约金,另有规定除外。

79.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80.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81.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82.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的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3.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84.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者患病者乘机,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事先作出安排。

85.旅客不得在拖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蚀物品、货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游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86.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87.旅游安全事故分为 轻微、一般、重大和特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在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者。

88.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89.旅游者造成伤亡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人民币。90.我爱你们,萨拉嘿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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