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资发55 号关于印发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的通知_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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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资发〔2009〕55号

关于印发《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区属各监管企业: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征求企业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海淀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修订前《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监管企业报送2008年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按照新《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监管企业预报200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申报必要的说明材料。

三、上述各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请于2008年3月23日上午

前交送国资委考核评价科。

附件:1.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2008年海淀区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

3.2009年海淀区监管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解莹;联系电话:88499532;电子邮箱:kp88499532@126.com、hdkaohe@126.com)

主送:区属各监管企业。主题词:经济管理 △业绩考核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 1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5年9月27日下发 2007年8月8日第一次修订 2009年

2月26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 [20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海淀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的不同和类型,将企业分为一般竞争类企业和完成政府任务类企业。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政府任务类企业以政府任务为重

点。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管理指标。其中,各项财务指标均以考核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区国资委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合并报表为准。

(一)一般竞争类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为考核年度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100%平均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4-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完成政府任务类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政府任务类企业是指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威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承担政府任务,确定其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并负责考核,具体指标及其权重按已制定的考核方案执行。

(三)管理指标:

1.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按时足额入库。

2.国有资产安全:严格执行区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确保不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事件。

3.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火灾、失盗及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

4.企业稳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

5.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

6.国资委布臵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按要求完成。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二)考核各指标得分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超过目标值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8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奖惩。

第九条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年薪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年薪=基薪+绩效年薪

(二)基薪根据上年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内确定,所有企业执行一个标准。

(三)绩效年薪的确定

1.当考核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下时,绩效年薪为0。2.当考核综合得分为81-8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0.5×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3.当考核综合得分为90-9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0.8×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4.当考核综合得分为100-10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1.0×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5.当考核综合得分为110-120分时,绩效年薪=基薪×(1.5×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数等因素,按行业分类,加权计算确定,取值范围在1.0-3.0之间。

其它调节系数主要考虑因改制、重组而增加企业经营难度,因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大经济战略调整和政策变化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降,因承担政府特殊任务影响企业整体效益,为维护企业及社会稳定贡献突出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区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5之间。

第十条 年薪奖惩

(一)基薪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未完成管理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扣减绩效年薪: 1.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等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其全部绩效年薪。

2.企业未按时足额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任务的,不予兑现

绩效年薪。

3.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但未造成损失的,扣减绩效年薪50%;造成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4.企业发生火灾、失盗、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5.由于管理不善等企业内部因素,导致企业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6.国资委布臵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不按要求完成和报送的每一项(次)扣减绩效年薪1%,累计最多不超过20%。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年薪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年终根据本年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管理

(一)年薪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任职一年取得的所有工

资性收入的总额。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除政府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区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在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和除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补贴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补贴。

(五)企业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兼职单位的收入,特殊情况须经区国资委批准。

(六)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七)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薪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臵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三条 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缴企业负责人当考核年度年薪。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区国资委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区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底数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

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完成考核程序:

(一)企业在年度考核期满90日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向区国资委报告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总结分析。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各项管理指标的评价,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由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通知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副职领导人员的分配系数在0.5-0.8之间,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的大小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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