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_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53: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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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在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的猪应立即全部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应在指定地点屠宰,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

凡经炭疽疫苗预防注射的家畜须经过十四日方可屠宰。

用于制造过炭疽血清的家畜不得作为肉用。

(四)在畜群中发现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

(一)(二)处理外,其同群家畜经检验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须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五)在牛群中发现牛瘟时,除患畜按照本条

(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牛应予隔离并注射抗牛瘟血清观察七天;未经注射血清者观察十四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六)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的家畜,在咬伤后未超过八天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者,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应经高温处理后出场。超过八天者不准屠宰,按本条

(一)处理之。

(七)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家畜应立即急宰,其同群家畜亦应全部宰完。

(八)患布氏杆病菌、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染病以及非传染病的病畜,均须在指定的地点或急宰间屠宰。

(九)患鸡新城疫(亚洲鸡瘟)、鸡瘟(真性鸡瘟)、鸡痘(鸡白喉、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鹦鹉病、禽霍乱(禽巴氏杆菌病)、禽伤寒、副伤寒(沙门氏杆菌病)的家禽,应速急宰。

(十)确诊患野兔热的家兔,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销毁。患巴氏杆菌病、假结核病、坏死杆菌病、脓毒症、球虫病的家兔,应速急宰。

(一)旋毛虫:在每头猪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样(与肉尸编记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作肉眼观察,然后在肉样上剪取二十四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肉尸、头部及内脏。

(二)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猪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牛为咬肌、舌肌、深腰肌和膈肌;羊为膈肌、心肌。

(三)住肉包子虫:猪镜检横膈膜肌脚(与旋毛虫一同检查);黄牛仔细检视腹肌、腹斜肌及其他肌肉;水牛检视食道、腹斜肌及其他肌肉。

(三)猪慢性局部炭疽,仅于头部一个淋巴结发现菌影,而其他淋巴结和血液中未发现菌体及菌影者,除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外,肉尸、内脏可先存放于隔离冷藏室中,再将发现菌影的淋巴结进行细菌培养和动物接种,如检查未发现炭疽菌时,高温处理后出场。

(四)被炭疽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肉尸、内脏、应在六小时内高温处理后出场,不能在六小时内进行者,须作工业用或销毁。血、骨、毛等只要有被污染的可能,均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五)经镜检、血清沉淀反应及细菌培养后,仍判定为疑似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其处理办法与本条

(四)同。

(六)发现炭疽后,其确未污染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其他副产品(血、骨、皮、毛等),不受限制出场。

(五)内脏或内脏淋巴结发现结核病变时,整个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六)患骨结核的家畜,将有病变的骨剔出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肌肉多处有病变,且暗淡无色或恶臭时,肉尸及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牛皮消毒或在隔离条件下晒干后出场,或用不漏水的工具直接运至制革厂加工。

(二)内脏有病变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限制出场。

(二)皮肤、皮下、体腔内脂肪及粘膜组织呈黄色,但肉尸不瘠瘦,且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消失或显著减退而仅留痕迹者,肉尸及内脏不受限制出场。

(三)肉尸瘠瘦,且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不消失或减退者,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黄色严重但肉尸无异样臭气者,予以腌制或炼食用油,但如有异样臭气者须作工业用或销毁。

(五)与传染病并发之黄疸,可与该种传染病结合处理之。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肉尸及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一)脓毒症。

(二)尿毒症。

(三)急性及慢性中毒。

(四)有腐败现象。

(五)全身性肿瘤。

(六)过度瘠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丙、畜禽组织及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浮肿部分、病理的肥大或萎缩部分、石灰变性部分、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及异臭部分及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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