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吴纲的几个典型专利案件_著名专利律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53: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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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吴纲的几个典型专利案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著名专利律师”。

以下案例资料均为真实案件,在这里希望与大家分享,希望真正想要学习的人,可以从这其中学到一些什么。

希望未来的中国可以由更多的关于专利这类的法律人才。

案例资料

以下所举典型案件均为吴纲律师独立或主导代理:

案例一 产品在设计前应提前做侵权或查新检索,做到侵权预防,遇到提起的专利诉讼才能及时提出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予以抗诉。

律师:吴纲

2010年初的上海钱涵青专利侵权案件中委托人遭到侵权的指控。

本案中被告涉及到企业重大项目(占企业国内销售量的42%)的侵权诉讼,接到起诉书后,案件经过上海、厦门多方知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论证,认定被告一方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法庭认定构成侵权,毫无疑问会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在庭审前,本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代理人,研究了解到已获得授权的涉案专利,在实际审查中曾被驳回,最终又被完全授权的发明专利。本代理人通过证据资料的调查,并实事求是做出了扎实的“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比对报告” 以及“产品与专利比较鉴定报告”。庭审中并根据“产品与专利比较鉴定报告”中详细客观的比对观点认定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斥了涉案产品对专利侵权的说法,使原本对企业有严重危害的案件获得有效的证据支持;

根据“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比对报告”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及后续的行政诉讼,以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二审,以及上海一中院的专利侵权案庭审活动,历时一年半时间,最终获得胜诉。为企业挽回重大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证。

案例二 2013年一起针对美国雷诺公司磊若软件公司诉麦克奥迪使用其serv-u软件一案律师:吴纲

2013年7月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serv-u6.3软件侵权一案,原告诉求赔偿数十万人民币,并要求在全国发行的有影响的两个报纸上道歉。

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在中国全境范围内对多家中国企业进行普遍围讼胜诉率极高,而从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经验看已经占有先期优势。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已胜诉多起,对被告很不利。此案虽然是一起软件侵权案件,但因为涉及到知识产权,并牵涉到企业荣誉和形象,引起了高度重视,针对本案我作为本案代理人做了详尽准备。

本案于8月7日开庭,庭审时间持续了约两小时,审理中其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经四个月判决完毕,麦克奥迪 获得胜诉。

本案启示:

提醒了中国企业无论面对多么艰难的诉讼,都应该积极应对,在案件中寻找出路,达到最终维权的胜利,开辟中国企业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案例

三、在国外诉讼中,面对国外巨头侵权的指控,不要盲目相信国外已授权的专利一定有效,要采取积极应对的策略,避免企业重大损失!

律师:吴纲

2005年期间德国徕卡公司根据其在美国的《显微实验室》专利(依据在德国申请的专利进行国际申请的专利,调查研究表明:该专利在德国完全授权)针对委托中国企业在美国销售的“显微互动教室产品”发出律师函及诉讼的威胁,我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专利侵权案件。代理人及所属法律人员研读美国专利法,根据该法要求,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效检索,找到美国1995年申请的“外科手术”等近似专利,并做出《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比较鉴定报告》以及《标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比较鉴定报告》,据此撰写了有效律师意见,阐述了标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特征区别,不构成侵权的原因,以此阻碍了徕卡公司在美国的进一步动作,使企业免于起诉的重大风险。

其后,查到莱卡公司依据其在德国申请的《显微实验室》专利,在中国也进行《显微实验室》国际专利的申请,期间该项涉案专利已在美国完全授权。根据涉案专利在德国、美国完全授权的情况,其在中国完全被授权的可能性很大,如此委托方作为以中国作为生产基地的企业将面临重大威胁。代理人将前期在世界范围内检索到的涉案专利即:美国1995年申请的“外科手术”等近似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对该涉案专利重要特征已被公开的意见,最终半年后该涉案专利《显微实验室》在中国专利局仅做了部分授权,从而使企业规避了重大的侵权风险。

案件四 2003年一起复杂的涉及到技术秘密被侵权的重要商业秘密案

律师:吴纲

1999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标的额380万商业秘密侵权案是1997年的一起陈年旧案,原告库瓦格(厦门)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是厦门一家科技实业公司。

本案原一审原告代理人为厦门一著名律师,1999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揭示了一起标的额为三百多万的重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原告胜诉,二审原判决于200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该种定性的案件对于再审法官和原代理律师都具有很大的压力。

2003年一审原告选定我作为再审代理律师。由原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可知本案为重大而且复杂的商业技术及信息秘密侵权案,涉及到97-99年以前证据,由于99年第14号台风原因,厦门原有查封的证据资料损毁严重。据于当时不利的情况,代理人考虑从被告及关联企业的技术设备入手,了解被告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根据调查发现被告所销售的产品的一重要技术特征与原告完全相似,再从被告的产品生产来源入手,通过福建省高级法院向被告产品的OEM生产单位调取了“被告交由该生产单位使用的模具设备”,经比对确认了被告仿制了原告方的模具;而该模具完全是原告及其关系单位自主设计和研发,并鉴于该模具的先进特征,和隐蔽性,原告对于该模具结构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予以重点保护。在再审一审庭审前本代理人做出了详细的“原被告模具比对报告”,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具“原被告模具比对报告”,以及原告模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法庭通过二者模具技术的侵权比对,和商务资料的分析鉴定,确认了被告方侵权的事实。案件经历前期资料的调查、技术分析和比对分析,以及开庭中双方庭审辩论,历时近一年再审原告胜诉,最终原告获得应有补偿。

案例五 一起复杂的董事纠纷案,积极促成法律进步,填补法律空白

律师:吴纲

2009年武汉董事侵权案,期间同时关联了武汉薪酬劳动仲裁案、原告武汉侵权案件等多起案件,代理人受委托代理上述案件。前两起委托人为被告;董事纠纷案为主案,经了解原告方既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又作为董事、总经理管理企业,所涉及案件内容及关系背景颇为复杂,而且案件期间董事辞职最终时间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本案一经起诉,了解情况的法律人士纷纷回避。

接受此案后,经了解原告方作为企业董事总经理期间,在管理企业中与各位股东的管理理念不同,因此按公司法规定董事期满提出辞职,另外成立新公司。委托方公司投资一方认为因该董事总经理掌握大量技术,一旦辞职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不同意该董事总经理辞职申请,由此导致了该董事总经理由湖北省某著名律师代理在武汉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允许其在董事任期到期后即可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

2009年期间,董事辞职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完全是新型边缘案件,法院判该类案件完全是依据合理性结合劳动法,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裁决;因此武汉区法院一审做了模糊裁决,并做了范例案件的录像。本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历时一年多时间,该案以原告董事总经理无偿放弃其在公司拥有的27%股权终结,本律师代理的被告方获得胜诉。

值得一说的是,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没有太多董事纠纷,及到期离职的问题,而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企业会有越来越多的董事辞职纠纷出现,该类董事辞职时间即使在世界先进国家也是通过一些约定和诚信弥补,而我国企业发展比较晚,这类法律尚为空白。因此武汉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界定董事辞职法定时间”的问询函件。在2010年初,最高院出台了对董事辞职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董事法定任期满后,须再履行两个月的董事职务。本案最大意义是弥补了我国董事离职上的法律的空白,使今后类似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参照,维护了企业的经营稳定。

如果觉得这些案例对各位有帮助,希望大家可以将这篇文章传播出去,毕竟,学习不是敝帚自珍。而是所有人的共同进步。

如此,吴纲老师的一些经验也算是不用埋没在历史之中,可以成为更多人的经验与知识了!

不管怎么样,如果你能认真看完,谢谢你的阅读,如果可以传播让更多的人收获,谢谢你的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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