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52: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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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作为一名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从《决定》中我体会到党中央对司法领域改革的高标准、严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司法工作来保障。近年来,XXX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3年已达到2700余件。在所受理案件中,涉及农村的数量占有很大的比重。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基层调解组织能否将这部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展了调研,目的在于探究农村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了解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模式,希望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字] 农村 矛盾纠纷 探究 农村矛盾纠纷概况 1.1 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

据统计,去年,全县各基层司法所指导和参与各级调解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3183件,调解成功3139件,调解成功率达98.6%。其中: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发生674件,邻里纠纷1192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02件,医疗纠纷10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37件,其它各类纠纷302件。这其中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体现为家庭纠纷、林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1.2 各类纠纷案例 案例一:征地拆迁纠纷

在某白酒基地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占用某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该村村民与政府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同意拆迁,在政府征用这部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后,却在搬迁房的修建上没有实现当初的承诺,这部分村民在租住他人房屋两年多后仍然没有看到政府开工为自己修建搬迁房,因长期租房而产生了很多具体的问题,他们不断向政府讨要说法,何时才能搬进属于自己的新房,从而导致这部分村民和政府之间产生矛盾。

评说:该案例体现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要把村民安抚好,特别要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对这部分村民的补偿问题的解决,如搬迁房的修建,要兑现与村民协商时的承诺。案例二:家庭纠纷

某村有已分家的兄弟二人,老人随小儿子生活。大哥在把分给自己的房屋重新修建时,因楼梯的修建需要占用兄弟的房屋,遂与兄弟协商,希望兄弟能给予方便,但兄弟二人在补偿款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二人产生矛盾。老人也因平日里大儿对其未尽孝心而坚决不同意其在小儿子的一边修建楼梯,矛盾越演越烈。在小组、村委会、镇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调解无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说:此类家庭纠纷在农村还比较普遍,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在对家庭财产的占用、分配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矛盾纠纷,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亲情而反目成仇。

案例三:林地承包纠纷

某村有一荒坡,因无人耕种,经村民同意将其以每年600元的承包费承包给一承包者,该承包费为村民集体享用,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后该承包者在荒坡上种植了苦竹等经济作物,每年有好几千元的收益,并且一年比一年好。该村的村民见状后,均要求将该承包出去的林地收回,从而产生了林地承包纠纷。

评说:该案例说明了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的缺乏,承包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除非发生解除合同的事由,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婚姻纠纷

某村有一已婚女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另一村一男子同居,打工期间因故双双死亡,在处理其后事过程中,其夫家自始至终不愿出面,无奈之下,其打工所在地只好将女子尸体代为处理。之后,女子丈夫一方找到与其同居的男方家属,要求其赔偿损失,而男方家属以该女子是自愿的,且他二人没有办结婚证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纠纷。评说:该案例反映了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在自己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便与他人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五:交通事故纠纷

某村有一残疾的村民,为挣生活费而骑电动三轮车为他人拉货,某一日,他在拉货过程中被一货车撞伤。货车司机为其支付了医药费,面对其昂贵的后续医疗费,货车的保险公司以其原来有残疾为由只认可很少的一部分,无奈之下,村委会和司法所出面协调,努力为该村民多争取点费用。评说:交通事故中此类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各级的关注,各级应运用好救济渠道维护他们的权益,不至于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窘迫,难以延续。1.3 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部分农村群众思想观念较落后

中国是几千年的人治国家,虽然解放了几十年,但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在解决涉及自己的矛盾纠纷时,不是按照正当程序寻求解决途径,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去解决。走访中了解到有的群众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往往有寸土必争的思想,认为自己如果吃亏就会在人前抬不起头来,所以往往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与邻居针锋相对,谁也不肯退让一步,这就使得矛盾升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而造成两败俱伤的恶果。有的群众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父母与儿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为了自己的一小点利益反目成仇,完全不顾及亲情的存在,从口角之争到肢体的冲突,使得矛盾纠纷已完全冲淡了血浓于水的亲情。2.2 当前基层调解组织力量薄弱

农村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还是依靠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从与XXX县司法局庆符镇司法所高榜莲所长交谈中了解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村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应对这些矛盾纠纷,他们的调解模式是先由村小组长进行调解,如调解没有效果再由村委会出面调解,其中驻村干部要参与,如果村里调解提出的调解意见双方不采纳,再由镇上调解委员会与镇司法所联合调解,这就是调解矛盾纠纷先由组再到村最后到镇的模式。就2013年来说,庆符镇全年通过这种模式调解下来的案例有130件左右,形成的调解卷宗达60余卷,而今年的数量应该会超过这个数字。面对日益繁重的调解任务,分配用于调解的人、财、物却十分有限,如高所长介绍,调解好一个个案只有几十元的经费,但往往需要耗费几天或者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有时需要调解到深夜一两点钟。镇司法所的人手又紧缺,还要应对社区矫正等其他重要的工作任务,而且每项工作任务都不可小视,出不得半点问题。如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现在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加,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要求却越来越高,加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又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如果管理中出现问题,轻则工作不保,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村一级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委会主任和书记两个人,而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多由当地公认有一定威望的年长者担任,他们在知识文化上比较欠缺,在调解村民的矛盾纠纷时往往采用传统的办法进行,当然凭着自己的威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效果,但在面对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因为他们没有具备相应的调解知识就达不到调解的预期效果,在履行其调解职责时显得力不从心。

2.3 对农村的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走访可以看出一部分村民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仍然很深,封建专制思想的文化对一些村民在法律的认识、态度上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表现为,人治的思想排挤了法律在其心目中的位臵。一些村民认为权的位臵比法高,法从属于权,服从于权,是权力的配角,从而形成了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思想。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相关部门的宣传法制的力度不够,法制宣传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农村进行宣传,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很少,那么造成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不会依法处理,往往使得矛盾纠纷扩大升级。3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

法制宣传要深入农村,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对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住的宗姓村以及有各类企业、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开展宣传;二是重点人群。着重对近几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外出务工返回人员和农村闲散人员进行宣传;三是重点年龄层次。对农村青壮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开展宣 4 传。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农村调解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 “两委”班子、村民小组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3.2 增加基层调解组织的人、财、物配臵

面对日益增长的农村矛盾纠纷,需要政府在配臵基层调解组织时在人、财、物上予以增加。当前,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是比较紧张的,而调解人员还要完成其他繁琐的工作任务。其次用于调解的经费保障十分有限,而工作范围内有的村落地势偏远、交通不便,往返一次就需要大半天,下雨天根本无法乘车前往。面对这些困难,基层调解组织需要配强配齐人员,要有足够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去化解矛盾纠纷,去调查分析矛盾纠纷,有时间去处理矛盾纠纷。只有满足了人员、时间,才能真正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制定调解方案。建议社区矫正工作能从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中分离出来,由具有执法权的司法警察担任。其次,村上的调解员要从“杂货铺”中脱离出来,从事独立的调解工作。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随意的更换。稳定的人员,才熟知当地的民风民俗,对自己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特性、个性比较了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正确解决。最后要增加对调解组织的经费投入。政府要舍得投入调解组织费用,解决好调解员的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培训费、书刊费、通讯费等等,不能“只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3.3 推广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很多矛盾纠纷之所以扩大化,原因在于调解时方法不当。如调解家庭纠纷、相邻纠纷时,如果一开始便当着双方的面调解,那么调解可能会陷入双方无休止的争吵当中,不仅不利于调解的开展,反而会使双方的矛盾加剧。这种因生活中的琐事而产生的纠纷,可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指在对产生纠纷的原因深入了解后,先找一方进行调解,再对另一方进行调解,利用亲情、邻里之情为突破口,争取让双方能各让一步,从而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此外,还有“冷却降温法”、“情理交融法”、“扶正却邪法”、“逆向求助法”、“案例引导法”、“亲友疏导法”等等,这些方法的运用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而采用的,在运用这些方法前需要调解者首先弄清事实真相,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的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最后再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参考文献:

1《婚姻法》、《合同法》 2《调解与方法技巧》 张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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