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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是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推进城乡统筹、建设小康社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实事工程。
一、政策简介
(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政府给予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市农保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现每人每月10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间为界限,按年龄分为三类对象。
1.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45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达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养老金。
3.4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不参保缴费的第2、第3类对象,不得享受养老金。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是指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属农村居民的由省财政按最低标准100元给予补贴;属城镇居民的由省财政按最低标准200元给予补贴。
(七)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1.现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从2011年7月1日起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本县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户口迁出本市,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后办理。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的余额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参保指南
(一)参保手续。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2寸免冠近照4张;
3、重度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残疾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二)缴费手续。
1.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乡镇(街道)保障站和村(社区、居委)通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所在村(社区、居委)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到所在村(社区、居委)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填写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中所记得金额进行核对,并在签字栏中签名或盖章确认;
3.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今后待条件许可后,由参保人自行到银行缴纳,县农保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三)待遇享受手续。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年已满60周岁以上,符合仅享受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片,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填写《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2.参保缴费人员到达60周岁当年交费时,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办理待遇申领手续。(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二寸免冠近照四张;(3)填写《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4)提供惠农卡号复印件。
3.待遇发放: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每月月底前发放到享受人的银行卡上。
(四)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行政村(社区、居委)办理终止手续。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