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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08〕第16号令)、集团公司、厂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车间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大,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设备运行或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理念,牢固树立“全覆盖、无缝隙”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大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全面发动广大职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应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防控体系,努力实现以“零违章”、“零隐患”确保“零事故”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车间行政正职及各班长是车间及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及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解决方案。
第七条
班组设备专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八条 各班组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活动。各班组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记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车间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班长组成。其职责是:落实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接受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班组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班组长任组长,班组技术员、班组安全员、班组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落实厂、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积极组织开展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接受厂、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日常排查与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日常排查为主,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各班组要加强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仪器、仪表、试验等手段,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判断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安全检查一般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专业(项)安全检查等。安全性评价也是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春、秋季等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春季事故隐患排查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结束,秋季事故隐患排查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
第十五条 每年6月份以前开展一次防汛事故隐患排查;7月份以前开展一次迎峰度夏事故隐患排查;每年10月份以前开展一次设备防冻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破坏为重点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第十八条 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应举一反三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 开展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卡,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编制整改计划,积极整改,做好闭环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部门制定监控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整改。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劳动安全及作业环境方面的查评并出具查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班组针对安全性评价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期限及责任人。各班组每季度对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整改内容进行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做好每3年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的配合工作。车间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自评估,主要查找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 车间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上级有关标准和外单位的经验教训,在编制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时将其列入。
第二十五条 车间、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部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六条 各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车间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事故隐患排查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班组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部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监部及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事故隐患闭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一般事故隐患应坚持及时发现及时消除的原则,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防止事故隐患的蔓延和扩大,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部和有关领导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