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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评估等级办法是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家教委教备(1997)6号文件关于亿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教委关于贯彻〈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教通(97)195号文件)以及黔教通(1997)386号文件《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端正办学思想、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二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总的要求是:实验室建设规范,仪器设备、实验教师等配套合理,并做到科学管理,能完成中小学教学大纲及教材规定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
第五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1.学校要有机构并有校级领导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明确实验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实验经费,按政策解决好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待遇。
2.高、完中(含中师、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学校。下同)和初中(含职业初中。下同)的实验教师,原则上应按规定的实验室数达到一室一人;小学每校至少有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一人;配备演示,简易仪器设备的各类学校应分科配备专兼职人员。
3.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高中实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高中(中师)以上学历;小学实验教师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实验技术专业培训,持省教委制发的合格证上岗。
4.实验教师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小学自然课教师要稳定5年不变)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
1.实验室、仪器室的数量和面积,按理、化、生实验室数量,一类完中至少分别为二、二、一间;二类初中理化生实验室总数不少于二间;三类初中不少于一间;一类小学自然实验室至少一间,旧房改建的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本校的普通教室。仪器室按相关学科各一间,一类学校仪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二类学校不小于25平方米;边远学校的仪器室可与实验室兼用。
2.高、完中和一类初中应设理、化、生实验准备室。一般学校可用仪器室兼作准备室,但应与仪器、药品陈列处相隔离。
3.新建实验用房,应照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g9-86)和贵州省县乡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Z2-08-93)执行。
4.每间实验室要有的实验桌凳,数量按规定类别分组数配置,并有一张教师演示实验台(见附表一细则)。
5.仪器柜规格及各类学校所需数量见附表一细则。
6.实验室、准备室等的水、电要求到桌或到室,并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化学实验室和药品保管室都应有通风换气设备和下水道。
7.各实验室均要有安全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箱,准备室要求有常用修理工具。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师职责、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报废、赔偿及交接制度,实验登记、预约、准备制度,并按实验登记表建立学校学年度实验教学档案。
2〃实验室要求做于科学管理,认真建好总帐和分类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仪器要分类存放,规范整洁,做到柜外有卡,仪器、药品上贴标签,药品标签应上蜡。
3〃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4〃对剧毒、易燃、易爆危险药品的保管使用应按“危险品管理条例”要求严格管理。
第八条仪器配备
1〃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三年二月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编制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备配备目录》、《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要求按照我省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分别调整后编制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2〃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经济条件,除必配演示仪器外,学生实验仪器,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不低于规定标准的80%;小学学生实验仪器配备的品种不得少于标准的80%,数量不少于50%;中师配备不少于23组,并按照国家教委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职业中学普通课参照同类中学标准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九条实验教学,要按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开好实验。确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建立实验室的学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实验开出率,按各学科教材规定的基本实验计算,一次验收合格标准是:各类中小学按学校类别应开出演示实验的95%以上,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90%以上。
2.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教材要求,结合现有仪器情况,编制实验目录,以便教务(导)处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教师在实施实验教学计划中,要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提高学生理解实验理论和掌握实验技能的合格率,并进行理论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把实验教学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3.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由任课教师(或专职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验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开展科技活动,并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4.学校和学科教研组(室)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参加教研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实验教研组(室)。各县实验室管理机构和教研室,要依托一所中学和小学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组(室),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全县实验教学。
三评估验收
第十条普及实验教学的方针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要求、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第十一条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作为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明确县杉(镇)、校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普及实验教学实行分类分级挂牌制度。
1.“实验教学达标示范学校”:按一、二类学校评分细则(附表1),总分值达到80%,且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成绩突出,省教委(按类别等级)给予挂牌。
2.分类、分级挂牌的学校不实行终身制,县每年自查一一次,地、州、市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挂牌资格。
第十三条普及实验教学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要求。
1.对已基本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学校,要进一步抓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2.对实验条件尚不完善的学校,要加快实验室配套建设,并充分发挥现有实验条件的效益,对实验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采取集中财力、物力有计划地分批进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实验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分步骤、有计划地落实普及实验教学工作。
1.要与当地“普九”实施步骤相衔接,鉴于学校实验条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所以普及实验教学的进度应比“普九”的时限要求适当提前。
2.各县要把普及规划及时间要求分解到乡(镇)和学校,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制定好分类实施的计划和办法。
第十五条普及实验教学的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1.中小学实验用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属于校舍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条件,负责统筹解决。
2.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配置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并可采取奖筹结合,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申要发挥各级教仪部门和学校实验教学人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对他们的培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加强对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
1.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应根据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各级政府进行统筹;纳入发展当地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
2.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3.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作为端正办学思想,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经常化工作议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主管。要按学年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普及实验教学规划按当地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普及规划和检查验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以县为单位评估推进普及实验教学。
先由学校自检,在此基础上各县对所属乡、镇验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填写申请表“表2”及县验收申请表“表3”,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教委根据所报材料,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验收,验收评分(表3)达70%为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普及县,80%为普及县,普及县由省教委颁发“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铜牌、证书。
第二十条评估检查验收要坚持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乡、镇、校及在普及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教委对合格的县进行表彰,并对在普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它非教育部门办中小学可参照本评估验收办法,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起试行,由贵州省教委条件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