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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书
(2010)闽元律顾字
6、乙方及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遵守合法、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8、据甲方企业情况,就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9、对于涉及委托代理诉讼、辩护等参与诉讼的法律事务,乙方视具体案件标的,按本所收费标准的七折另外收取诉讼代理费。
5.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6.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2.顾问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顾问律师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顾问律师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7.顾问律师不得做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顾问律师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10、乙方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不得损失甲方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利益,不得将甲方所有的资料对外宣传,尤其是不对得与甲方构成竞争的对手中宣传。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5)福建省律师协会相关律师执业规范。
2、因顾问律师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顾问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服务执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