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评比办法(优秀)_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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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建筑工程奖)(以下简称“西湖杯”)是我市建筑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西湖杯”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西湖杯”评比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一年一次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西湖杯”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西湖杯”的评比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杭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申报“西湖杯”评比的工程,市区由企业直接申报,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由工程所属地区的建筑业协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并是已建成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或民用建筑项目。工程必须是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第九条

参评工程应有创“西湖杯”计划,未申报创杯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根据市建委杭建工发(2003)705号文件规定,市区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在办理监督注册时,向市质安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报(以便对该工程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并送市建筑业协会备案。

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创杯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建筑业协会(或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条

参评“西湖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3、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4、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优良的工程。

二、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其质量必须优于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申报“西湖杯”的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毛坯房不能参加评比,初装修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其完成的部位与项目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初装饰竣工工程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西湖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参评工程在实施基本建设的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住宅组团的主承建单位的条件:

1、在住宅小区承建建筑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

2、如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个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参建单位的条件:

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2、土建参建单位所在参建的部分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占该工程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同专业的参建单位按工程质量和造价高低排序不得超过2个。

4、安装与装饰专业单位参建的工程量分别为200万(不包括设备造价)与300万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西湖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份),申报表应附有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内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检测报告;

四、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理和测试意见;

五、提供承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意见;

六、经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优良等级证明材料;

七、工程项目简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图和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

八、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

九、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监理资格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杭州市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上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由协会汇总。市质安监督总站于十月底前提供参评工程的跟踪监督意见。各县(市)(含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一月底前,由当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集中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工作组,负责评比的日常工作。主要对参评工程的材料审核,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征求用户(建设单位)意见,提供工程复查意见和推荐名单,提请评委会评审。

工作组的设立与人员组成,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五条

在现场复查工程质量时,工作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

第十六条

“西湖杯”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召开评审会,听取工作组对工程复查情况的汇报和查看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表扬工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包括监理和设计及勘测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获奖工程须通过公众信息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比结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公布,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将被授予《杭州市建筑工程“西湖杯”奖》荣誉证书和奖杯,表扬工程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二年内发现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二OO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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