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迎春合同诈骗罪_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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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91刑初2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迎春,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人仝迎春曾因犯合同诈骗罪,2011年6月1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1月15日释放。被告人仝迎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迎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仝迎春采用虚构工程或假冒他人名义形式,骗取被害人李某、高某、戴某交付工程保证金共计9万元。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底,被告人仝迎春虚构江苏德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秀逸苏某西苑小区护栏工程,让被害人李某委托其办理工程投标事项,后通过私刻江苏德惠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2万元,在对方索要后归还1万元,后将非法所得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2016年6月上旬,被告人仝迎春虚构江苏德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秀逸苏某东苑小区护栏工程,假冒工程部的负责人让被害人高某参与投标,后通过私刻江苏德惠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3.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仝迎春虚构江苏德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秀逸苏某东苑小区护栏工程,假冒工程部负责人让被害人戴某参与投标,后通过私刻江苏德惠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6年6月底,被告人仝迎春关闭所有通讯信息并逃匿。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仝迎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区分局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迎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招标文件、中标函、投标收据证明、东方银行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高某、戴某的陈述,被告人仝迎春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迎春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仝迎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仝迎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迎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仝迎春退赔本判决确定的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雪梅 审判员

谢莉萍 审判员

刘佃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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