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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关于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附属医院:
根据省教育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其在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中的导向作用,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强化学风要求,倡导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克服学术上的急功近利和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行为。
二、具体政策性问题
(一)随着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不断完善,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校专任教师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学历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掌握,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合格学历。
1、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971年以前毕业的,合格学历为本科;1971年以后大学(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必须学习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课以上,成绩合格。其中4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护理、思政等专业教师今年暂不作要求。
2、从事教师、医师工作的人员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护理、思政等专业教师今年暂不作要求。
3、从2008年起,50周岁以下从事教师、医师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要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4、博士学位获得者,试用3个月,经考核合格,可予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005年及以后新进的硕士研究生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规定执行,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考核合格,并经评审通过,可予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曾从事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后又进学校攻读硕士学位,获得学位前后的年限可以相加,但获得学位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有一年见习期,获得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考核必须合格。
5、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者,在任职年限符合晋升规定的基础上,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满3年以上;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满2年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人专[2006]58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起浙江省将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2006年年底前取得的三级证书(WIN2000/XP&OFFICE),在2007年底前仍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四)职称外语、岗位培训要求: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合格成绩,是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A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C级合格证书。1970年以后入学毕业的教师、有教学任务的卫技人员,以及在1998年以后新上岗的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岗位培训作为转正、定级、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教师的教学工作要求: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要强化教学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科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专业课教师周授课须达到4-6节,基础课教师周授课须达到6-8节。附属医院医师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学工作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来必须上理论课、实验课80学时以上;申报兼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学工作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近3年来必须上理论课、实验课60学时以上。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情况由各学院审查,再报教务处审核。
从2008年起,晋升教授、主任医师资格要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并带研究生(二导以上),学校还没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硕导资格和研究生教学工作情况由研究生部审核。
(六)科研工作要求:教学改革成果、教学获奖与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一视同仁,均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医学基础、临床课教学的教师和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有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校级以上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批准的课题不作为代表性课题。
2、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医学基础、临床课教学的教师和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市厅级课题(排名前3位)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对于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校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批准的课题不作为代表性课题。
3、以上各级课题结题时间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
4、学校学生思政、教育管理、工程、图书、出版、档案等系列以及附属医院从事药、护、技工作的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课题方面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5、附属医院课题完成情况由附属医院科教科审核,校科技处复查。学校及上级科研课题完成情况由校科技处审核,教学研究课题由教务处审核。
(七)论文要求:
1、申报教授资格的,必须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一部。
2、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另外大学普通班学历人员须加省级以上论文一篇,1977年以后入学毕业的人员须加国家级论文一篇。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申报讲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正式发表论文两篇。
5、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讲师、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实验系列实验师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或正式发表论文两篇。
6、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从2007年开始,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交正式发表的教学教改论文1篇。
(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
1、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初级评委会推荐通过,必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今年笔试拟定于2006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等事项待省厅通知。
2、市医疗机构凡有到农村服务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执行。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由附属医院医务部门审核。
3、做好继续医学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挂钩工作,对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应获得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它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执行。
4、援外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有关规定:
1、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入竞争机制,从今年起,对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兼评人员按一定比例淘汰;硕士研究生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按比例控制指标,业绩突出者可申请破格(年限破格不超过1年)。
2、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须破格申报,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方可申报。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以来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任职期满考核为“优秀”。
3、对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未取得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免考。
4、明确“思政”教师和“两课”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凡在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而专职从事“两课”教学的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则纳入哲学政治组评审。
5、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6、根据公共体育课教学性质和特点,继续完善公共体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
策,采用业务素质、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评分标准和量化表格。
7、在附属医院的后期教师和从事临床教学的医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原则上先按主系列申报晋升,在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教学和卫技专业技术资格。
8、逐步淡化身份管理,对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9、2006年评审工作,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时间均截止到2006年年底。2006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十)以考代评人员职称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须以考代评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卫生、会计、统计、经济、审计、出版等系列,报考条件按不同系列有关文件执行。在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职年限、论文、外语、计算机等方面要求仍按相近专业评审标准执行。
(十一)下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评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
2、任期5年内旷工累计1周,病事假累计半年者(时间以申报当年向前推算仅计算一次);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者3年内;
5、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6、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
7、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8、任期年度考核合格不满5年或近3年内有不合格者;包括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承担教学任务,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者;医德医风、师德师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9、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十二)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透明度,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统一规定进行评审。建立评审诚信机制,严把推荐质量关。申报人员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学校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事实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材料要求:
(一)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和表彰奖励等材料的要求: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教学、科研、技术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拟聘专业技术资格岗位的专业相一致。
(二)关于论文、论著等材料专家送审的要求:送审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
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增刊论文不得送审;转评以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送审论文必须有1篇(部)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送审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相关表格填写要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表》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中所填内容必须真实、一致,所填论文、专著必须是2006年10月10日前已正式出版发表的,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并提供表格中所填材料的相关证明,如课题应提供立项文件、结题证明、鉴定证明等。
四、评审时间安排
6月 1日——6月 8日报名(高、中级)
6月15日——6月20日论文送审(教学高级)
6月12日——6月20日填写有关表格,并交有关部门审核盖章
7月底材料送上级有关部门资格审查
8月上旬召开卫技高级初评
9月上、中旬召开教学各学科组评审
9月中、下旬召开教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
卫技高评时间待业务比试成绩公布后另行安排
本文件自2006年度起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