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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改选方案
为规范我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等组织工作,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届。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30-50名。少数涉及法律专业队伍较大、范围较宽的可酌情增加若干名。分管副会长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挑选秘书1-2名,负责执行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本届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包括专业委员会的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连任委员人数及名单、推荐新委员名单等。原则上要求主任委员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推荐出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组成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分管副会长研究后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的评价标准进行半年一评估、半年一总结的制度,并对开展工作情况实行互联网、手机报动态管理。主任、副主任委员应要求每个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不能发挥作用的要及时调整。不能有效完成工作的主任委员,由负责监督的分管副会长提出工作建议,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出。对经建议后仍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辞退建议,经到会2/3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过半表决决定辞退。
五、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特别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枝骨干律师进入专业委员会,50周岁以下委员比例应不少于2/3,40周岁以下委员比例争取不少于2/5。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宜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专业领域有极高研究造诣的可延长到65岁),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对本专业委员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卸任主任委员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我会财务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年活动经费的预算开展业务研究活动,对超出预算的活动要及时向分管副会长上报。换届时要进行所有资产(包括经费、器材、帐目)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八、我会要加大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领导和监督,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时换届。换届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使各专业委员会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逐步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