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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在数量上剧增,在性质上日益复杂,风险也随即增多。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当事人往往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不可抗力条款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没有采用任何一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而使用了一套独有的术语,导致本条款在适用时经常引起争议。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可抗力导致的障碍入手,分析此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关 键 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障碍
Abstract:Nowadays,with the deepening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 trade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whose number increases dramatically and nature becomes complex,so the risk immediately increases.In the activities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due to force majeure circumstances,the contract cannot work at times,so the parties often invoke 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as exemptions.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however, because of not using corresponding term of any State’s domestic law,the use of a set of unique terms often lead to controversial in the application of terms.Aiming at this problem,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lause’s applic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beginning with the obstacles what the force majeure lead to.Key words: Force majeure;Exemption from duty;Impediment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目 录不可抗力制度的构成.................................................1 1.1 不可抗力制度的渊源...............................................1 1.2 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2 1.3 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规定...........................................2 1.3.1 国外法与国内法的规定...........................................2 1.3.2 国际公约.......................................................3 1.4 不可抗力与其它易混淆免责事由之比较...............................3 1.4.1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3 1.4.2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4 2 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4 2.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4 2.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5 2.3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5 2.4 不可抗力的免责期间...............................................6 2.5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6 2.6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7 2.6.1 合同解除.......................................................7 2.6.2 合同迟延履行...................................................7 3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之新思路...........................................8 3.1 主观要件分析.....................................................8 3.2 客观要件分析.....................................................9 3.2.1 超出控制能力的障碍.............................................9 3.2.2 障碍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9 3.3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10 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 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声 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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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严格遵守,这是“契约严守”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鲜明的体现。然而,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并不能及时交货,在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会有一定的准备时间,此时因为买卖双方分处两个不同的国家。“签约后,有时会因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以及自然等因素,而出现某些双方当事人预料不到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①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使合同履行变得十分艰难,甚至使合同履行成为根本不可能,从而会使买卖双方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此时,负有债务的一方为了避免己方遭受更大的损失,往往会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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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中就可见其雏形,近代的《拿破仑法典》首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都相继对此作了规定。德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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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后期发展而来的较为成熟的制度,我国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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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履行不能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规则”。①艰难情势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出现艰难情事的情况下,不利方当事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谈判的规则。在不可抗力规则的制度下,只要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单方就可以行使权利,在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使订约的基础得以丧失,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订约目的消失时,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障碍的存续只是短暂的,其影响有限,则可以迟延履行合同。在艰难情势规则的制度下,如果事件的发生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差距悬殊,那么处于劣势方的当事人就有权要求重新谈判。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规则适用于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义务履行不可能,艰难情势规则适用于不利方当事人的履约变得艰难,而并非不可能的场合,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是法定的,艰难情势的后果则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重新拟定。
1.4.2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者的区别是:首先,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害而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其次,对损害预见的标准不同。两者都有不可预见性,但是有区别,这也是两者重要的区别。不可抗力着眼点在当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强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当事人可能会预见到事件的发生,如暴雨导致的大洪水,天气预报是有可能预见到的。而意外事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损害性,行为人的行为肯定发生了危害后果,但是这个危害是行为人当时预见不到的,强调的时间性比较短,在事件发生的一定的期间内。最后,当事人对事件的意识心态不同。不可抗力是行为人没有办法抗拒损失的产生,所谓事件的不能控制、不能克服;而意外事件的发生是行为人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但并不需要事件本身所具有难以避免、克服等因素。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2.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国际上一般采用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只做笼统的规定,例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例如:天灾地祸:包括泥石流、火灾、沙尘暴、火山灰以及闪电等;战争:包括战争以及类似战争的情事、封锁以及禁运等;内乱:包括骚乱、内战、内乱以及革命等;政治、社会问题:包括政府命令、扣压、制裁以及罢工等。综合式是列举式与概括式的结合,在对经常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列出的同时,加上概括性的兜底规定。目前,多数国家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纳综合式的方法来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CISG采取概括式的方法对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规定,具体内容前文已做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① 孙美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规定之研究,载《法学》2004年,华北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2.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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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保护违约方的责任,因为,如果在障碍消除之后,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此时若继续履行将会使违约方遭受重大的损失,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当事人的免责初衷,导致结果不公平。在我看来,对于此类案件不能够一概而论,应该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由仲裁者或法官做出适当的裁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4 不可抗力的免责期间
根据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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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
2.6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分为: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在实践活动中,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也是最为普遍发生的两种法律后果,它们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2.6.1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期限尚未界至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而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形式因为标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按人数标准划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按法律效力划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等。其中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此处,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的合同解除便属于法定解除。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依据法律不必经过对方同意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设置不可抗力下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已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①受影响方可以基于不可抗力制度跳出必须履行合同的死胡同,调整个人利益。
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在不可抗力下的法定解除权则另有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并且,一旦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时,双方可径直行使解约权解除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可以进一步保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否必然会导致合同的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判断不可抗力事件对案件的影响,应该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事件的本身性质两个角度来分析,不可抗力应该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仍然愿意的情况下,那就表示当事人愿意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后果;如果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整个事件对合同不产生任何影响,自然也不会导致合同的解除。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当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可能实现时,当一方当事人若要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遭受重大损失时,合同一般会被解除。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所以不可抗力免责的另外一种法律后果,迟延履行应运而生。
2.6.2 合同迟延履行 合同的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是暂时推迟了合同履行的时间,而后者则导致合同的消灭。合同迟延履行的发生往往是由于障碍造成了合同履行的暂时受阻。待该情况消除之后,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与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样,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只有在不可抗力发生法律效力时,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上文已经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① 沈理平:《论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关于合同解除与合同迟延履行之间的关系,二者并不是对立的,一个案件在经历了迟延履行阶段后也有可能会走向合同解除。此时要具体分析不可抗力造成的障碍对案件的影响程度,即使障碍是暂时的,但如果导致合同根本性的履行不能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极不公平时,这个合同往往就会被解除。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时,违约方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迟延履行时,迟延履行方也不用承担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之新思路
关于免责事由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公约》中找到相应规定,即: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大致看来,这是一个概括式的事件范围,并没有具体明确哪些事件可以划分到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根据自己对此概念的理解来判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由于每个人的认知能力不同,对此概念的解释也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很难达到一致。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的解释,一个案件很容易就会产生争议。也会违背《公约》制定时,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和平发展的初衷,因此,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3.1 主观要件分析
按照条款的规定,可以将判定要件拆分为三个必要条件: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不能合理预见以及障碍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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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判定主体不可以极端的认为所有的事件都能预见或都不能遇见。例如,在我国某省,暴雨在一年的某一时段经常发生,但是,当暴雨在其不经常发生的时段发生时,就不能强求其是可合理预见的。因此,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事件的可预见性的。
3.2 客观要件分析
分析完主观要件,就要进一步来认定客观要件,因为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判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当客观事件发生后,人们才会进一步去探寻当事人那时的主观状态,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讲,客观要件会先于主观要件进入仲裁者和法官的视野。
3.2.1 超出控制能力的障碍
对于此处的判定标准,要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控制能力所覆盖的领域,二是障碍处于该领域内部还是外部。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看成是一个数学集合,将当事人的控制能力看成是集合A,将障碍看成是集合B,只有当A和B没有交集时才可以满足此条件,换句话说,也就是障碍一定要在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反之,此障碍则属于控制能力之内的事件。在控制范围内的,是能够合理预期当事人可以控制,而其在客观上也有可能控制的。一般说来,与当事人行为密切相关的事件都是在控制范围内的。因此,此处的判断标准就是事件与当事人行为的相关性。例如,当政府的禁令阻挠了合同的履行时,由于政府行为造成的障碍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相关性,具有明显的外来特征,所以较容易认定为不可控制的障碍。而与当事人行为有关的非外部性原因造成的障碍,一般则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控制的障碍。例如,我国曾发生的三氯氰胺奶粉事件,假如,生产者提出的抗辩理由是三氯氰胺这种化学物质是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检测出的,表面看来,似乎是超出了它的控制范围,但是只证明技术手段的不足是不够的,生产者还应该证明与其生产行为相关的其它环节都不可能发生掺入三氯氰胺的情况。
3.2.2 障碍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
当事人要援引公约的不可抗力条款,还需要满足的一个客观条件是障碍及其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公约秘书处对此的解释是,即使违约方能够证明障碍是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他还须证明障碍或障碍所造成的后果是他不能避免的或克服的。该规定要求负有履约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尽他最大能力去履行义务,而不是等待事件的发生为其不履约辩护。
那么,怎样来判定障碍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所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呢,这对当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当事人在事情发生之前要有预防的意识。当事人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措施来防止那些一般有可能发生的障碍,包括采取措施预防一般性的意外事故。例如,存有服装等易燃物品的公司,就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与此同时,对那些已经出现征兆的障碍,更是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手段来避免。其次,“如果障碍已经发生,则应当尽快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其后果”。①例如,陆路运输出现问题时,就应该及时的采取水路运输。总之,就是当合同还有履行的机会时,就一定要想方设法履行它,而不能等到障碍彻底使订约时的基础丧失,订约目的变得归于零时去为不履约 ① 孙美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规定之研究,载《法学》200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辩护。公约之所以为违约方设定这一点,就是要求违约方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扫清履约时的障碍,而且,越快越好。
这一条件的满足与否,关键是看当事人的行为,要看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预防障碍的发生,以及在障碍发生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消除障碍给履约造成的影响。具体到个案中,一般在种类物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很难免责,例如,由于暴雨导致卖方的大米受潮发霉,但是,并不是市场上所有的大米都受潮发霉,在这种情况下,大米是可以找到替代物的,所以卖方很难免责。在特定物买卖合同中,只要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障碍在当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围外,是当事人所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法院一般都会肯定免责事由的成立。
3.3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
确认一个事件是否在不可抗力事件范围内,应该把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在分析事件客观情况时,进一步探寻当事人主观上的状态,如同刑法上通过对案件主、客要件的分析,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此处就通过对构成事件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免责。
“确认不可抗力,首先应把握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即不可抗拒性”。①它包括两层含义:超出控制能力的障碍和障碍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其次来考查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样的顺序安排是因为当特定事件发生后相对于所有人均构成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要件直接免责,无需进一步探究主观要件。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房前由于地震将所有新盖楼房震塌而无法交房,地震相对于全体人们来说都是超出控制范围且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所以地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开发商可以免责。当事件的发生只对个人产生影响,此时就需要将主客观两个要件结合起来分析,当事人若想免责,就必须保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例如,卖方由于管理的疏忽导致货物在大火中毁损灭失,因为该火灾的发生的对象仅对于卖方,所以就应该探究卖方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卖方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该事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卖方不可据此免责。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履行,都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都承担着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可抗力条款存在规定不一致的现象,往往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发广泛的争议。当被写入合同中时,基于“契约严守”的原则,不可抗力条款对当事人的影响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解决纠纷领域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CISG将不可抗力条款法定化,但是,CISG的规定留给了当事人很大的揣摩空间,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分析后才能为其定性,适用免责条款。分析定性的过程是法官、仲裁者思考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因为个人所处的国家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不同,产生不同的效果,并不能保证案件裁判的公平性。因此,不可抗力条款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
① 钱小玲著:《不可抗力的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华北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1] 周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