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购中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_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44: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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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团购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网上购物方式,人们正从团购中获得一些超值的商品优惠,但是反观这个刚刚兴起的购物模式,仍存在着众多弊端,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剖析团购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团购的基本情况、分析团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论述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途径,并就团购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及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建议。

一、概述

(一)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

笔者认为:团购是指一定数量规模的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这个平台,与商家订立格式合同并履行的行为。

团购作为一个新兴购物方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实际上,网络团购将零售业务变成了批发业务,通过将零散的消费者聚集起来,有效降低了厂家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同时也增加了利润。如今团购网站主要的盈利来源有:会员企业年服务费、商家销售返点、城市站点加盟费用、地面活动的企业赞助,还有网络广告等。随着消费合作与网络的结合,消费者之间的联合成本大幅度降低,网络的力量推动着更大范围的消费合作和更多的交易对象增长。①低价限量销售成为团购主要的营销方式。销售商这样做无非是想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从而推销自己的商品;而团购网站这样做,是想吸引消费者进行团购,形成稳定的消费人群,使自己能做大做强,从而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目前几乎所有的团购网站都是负债经营,团购网站上出售的商品很便宜,除一部分是经销商为扩大市场,自己低价销售外,大部分团购商品或服务都是团购网站高买低售以获得稳定的客户源。所以,团购网站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在市场上长期运行,而理想模式就是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美团网CEO 王兴也表示,2012年是团购行业的分水岭,会进一步整合,团购淘汰赛提速,服务和技术是团购竞争的门槛。

(二)团购网站的现状

“物美价廉”是消费者理想的追求,团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得到很多人的青睐,也证明其有着其他购物方式不可企及的优势,而最主要的是团购网站出售的商品通常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然而,优惠价格的背后也陷阱重重。据中消协最新报告显示,2011 年网络团购成为销售类投诉新热点,投诉量位居各类投诉前10 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货不对板,退换货难;服务注水,价外有价;高标低折,吸引眼球等。

二、团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团购网站和销售商的法律关系

团购网站若通过销售商购买商品并低价销售,此时,他们之间应该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这一点争议不大。但现实中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团购网站本身就融资困难,若直接将商品买来,易产生存货积压风险,导致流动资金短缺,加大商业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由销售商通过团购网站自己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此时团购网站和销售商的关系就很难认定。目前有学者认为属于行纪关系②,也有学者认为属于居间关系③。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4 条④及《合同法》第421 条⑤,单从团购KTV、理发券、电影票等服务优惠券来看,团购网站并非只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团购信息,往往网站上还要注明服务的提供者;其次,团购网站也并非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销售商(而并非团购网站)直接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团购网站和销售商之间存在行纪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24 条⑥可知,居间人并不直接和任何一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只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促成缔约的活动。而团购网站若是居间人的话,委托人应当是销售商,但是团购网站却和消费者订立了合同,即“用户协议”,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团购网站和销售商之间并不是居间合同的关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6 条⑦,也很难认定他们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是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团购网站在销售商品时也不完全以销售商的名义进行,如果认定他们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则会使团购网站的行为过于单一和狭窄,只能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从事活动。

因此,我们认为,团购网站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像行纪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单一,而应当是一种混合合同关系,至于具体涉及那种合同形式,要通过分析合同内容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二)团购网站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到底是与团购网站建立了法律关系,还是与销售商建立了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团购实物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只和团购网站有用户协议,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团购网站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商品信息,未标明销售商信息,消费者和销售商并没有直接的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就无法追究销售商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并非只能通过合同关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造成损害时,可以依侵权责任向销售者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这和前面的结论并不矛盾。然而,消费者只能在因为商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而无法在收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但未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但是,不排除一些团购网站直接在团购信息中详细标明销售商的信息,这样笔者认为交易对象明确,那么有必要将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展销会柜台租赁者法律地位等同,即在团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既可以要求团购网站也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

在团购服务商品中,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仍存在用户协议,因此存在合同关系。同时消费者还会和销售者有直接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意味着他们之间也有服务合同关系,否则,若是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过服务类商品的优惠券,而服务销售者又拒绝提供服务的话,消费者只能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显然不合理。

三、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

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问题是团购网站运营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目前,专门针对团购的法律法规甚少,我们只能尝试在已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办法。

(一)事前的团购合同主要问题

很多团购网站认为其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所以他们觉得自己单方面撤销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如糯米网用户协议:“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但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本站有权在发现了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同

时,本站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然而我们认为,商家在团购网站上标价销售商品在法律上是要约,首先商家在网站上贴出信息对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交易条件有详细的描述,并且存在着愿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这些都已经符合了要约的构成要件。

对于消费者的承诺,商家是受合同约束的,不能任意反悔,必须依照团购网站上的描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事后责任承担

团购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连接着消费者和销售商,在整个团购交易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认为团购网站应为自己提供销售的行为负责,这样不仅有利于交易安全,同时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前所述,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有学者认为网站和消费者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仅作为中介者,本文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展销会柜台租赁者法律责任,消费者仍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法律责任。

在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销售商侵权责任。当然,按照上文的思路,在销售者提供服务时,也存在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消费者维权在理论上讲得通,在实际生活中又是另一种状况。消保委通过调查发现,该网站虽然在“服务政策”中信誓旦旦地承诺“假一赔

三、正品保障”、“三十天无条件退换货”等,但是在联系方式一栏中却只公布了网络QQ 号,没有联系地址和方式。此外,该网站的网页上未按规定标示ICP 经营性网站备案号、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网站主办者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团购网站还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拉手网,虽然承诺7 天无条件退款,但实则在具体团购中多注明“不支持无条件退款”、“不支持过期退款”字样,商家还是掌握主动权,同时其在团购网页上注明,只要在团购信息中标明不参加无条件退款即可免除自身责任;再如糯米网的用户协议中也写到:“本站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这些都使得消费者在团购中的维权难上加难。

团购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无法有效解决,作为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消保委,通过对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对商家的不法行为进行指正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并无强制力,并且消保委监管的只能是营业地位于其辖区内的商家,而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平台,其消费者可能遍布中国的各个地区,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四、市场准入和监管

针对团购网站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对团购网站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团购网站出现的问题也开始重视,于2012 年3 月14 日,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对于团购网站的监管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对于最先兴起团购热潮的美国,其团购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住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同时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会通过

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共设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包括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⑧结合美国的一些做法,以及目前我国团购网站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团购网站市场准入门槛,进行注册登记。将营业执照“上网”,在各个团购网站的首页链接其工商登记号与营业执照照片。让消费者通过对比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2、要求团购网站承担对销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检查义务,同时团购网站在选择合作的经销商时,应当对其营业资格及范围进行详细的实质审查后作出合作的决定;要求营利性团购网站承担起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质量的担保责任,扮演好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媒介角色。

3、各地工商局定期对团购网站进行检查,设定团购网站对团购商品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责任机制;工商局应当定期披露检查结果,同时与消保委、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定期公布有关团购网站的投诉情况及纠纷解决情况和各大团购网站服务排名、信用评级,并在团购网站首页建立链接,进行有效公示,使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及时看到。

4、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维权机构等。团购网站、销售商以及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应利用科学技术,建立起一个良性的纠纷解决途径。

如团购网站可以建立售后QQ 客服,公示销售商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网站相链接。

工商局应当专门设立板块,接受网上投诉,并及时解决,进行公示。

只有完善对团购网站的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团购纠纷尽可能减少,也有利于团购网站有序、稳健的运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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