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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数理系
学 生 请 假 的 补 充 规 定
为更好地执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请假制度:
第1条 事假。
在确定有事必须请假的前提下,必须本人提前一天亲自找辅导员请假,不允许找他人代替请假,凡带请假的一律不予批准;
正常上课期间如需回家探亲,需由家长亲自向辅导员打电话请假,并报请系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外出活动请假一律不予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论处。
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表格式见附表一);请假一至三天(请假格式见附表二)先由辅导员签字(写明请假理由是否属实),报学工办主任审核签字(写明审核结果是否属实),最后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先由辅导员签字(写明请假理由是否属实),报学工办主任审核签字(写明审核结果是否属实),最后由系主管领导批准由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2条 病假。
因病在宿舍卧床不起的情况,可由其他同学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代办人需在请假条上签名,以示对请假人负责。若请假人进行的活动与代办人所述的情况不符,一经发现,请假人和代请人将受到同样的纪律处分;
请假外出看病的同学应在看完病后,向辅导员递交医疗处方或其他就诊证明,确保事实属实,此时病假方可生效;
因病请假一天以上的,需要在请假审批表上写明病历情况,并附上诊断证
明。
第3条 一般情况不批准临时请假。如确有急事,须本人亲自到辅导员办公室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临时事假超过一天者按照 第1条办理手续。
第4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将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5条学生没有请假,或者是请假未准,或者是超过请假期限者,按旷课处理。
河南城建学院数理系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