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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土镇完善维稳综治考核工作机制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稳定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为落实维稳、信访、综治等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来访,扎实稳妥做好维稳、信访、综治等工作,各村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问题消化在自己家门口,经乐土镇镇党委会议研究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了以下工作考核意见。
一、从干部工资中单设100元作为干部的维稳、信访、综治专项考核绩效工资,单独兑现奖惩。
二、每季度对各村维稳、信访、综治、防邪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前三名的村(居)奖400、300、200元,后三名的村罚300、200、100元。在县及以上维稳综治信访防邪等工作检查中,为我镇争得荣誉,工作方法有创新,镇将予以奖励:受到县级通报表扬的奖励500元,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奖励1000元,受到市及以上 表彰的奖励2000元。同时把单位负责人或村主要领导作为各级先进个人人选。
三、按时参加会议,缺席一次罚20元,连续缺席两次罚50元,连续缺席三次予以免职。
四、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齐全的罚维稳综治主任30元。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单位负责人或村书记和直接责任人50元。
1、根据包保网络,未能很好落实包保责任,导致问题扩大,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到镇上访一次人数超过5人的。
2、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同一问题到镇上访达到三次及以上的(重访)。
3、一般信息4小时以内未上报,弄虚作假、迟报、瞒报、谎报、不报重要工作信息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群体有利时机的。
4、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在1小时内未能及时上报信息的。
5、未落实包保责任,对重点人员监控不力,导致人员失踪失控的。
6、因拖延,推诿以致引发群体事件或因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导致群体事件事态扩大的。
7、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的。
8、在发生群体事件时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的。
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书记,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向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罚村书记、维稳综治主任、村包组干部各300元,直至追究责任,落实组织处理。
1、防邪工作未达到“四无”目标的。
2、发生冲击,围堵县委,县政府或阻塞,阻断国道,省道道路交通群体事件,村(社区)主要干部,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在20分钟内未到现场,或到现场但不作为的。
3、发生1次10人以上(含10人)规模,冲击、围堵县委,县政府或阻塞,阻断围道,省道道路交通群体事件的。
4、发生1次多人到省,市党政机关非正常上访的。
5、进京上访被通报的。
6、发生民转刑案件且影响较大的。
7、连续发生2起以上盗窃案件的。
8、发生重大事故,被上级追究责任的。
在2011年8月31日召开镇村干部大会,统一学习了以上文件精神。
乐土镇维稳综治办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