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_教师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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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08‟40号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专任教师各级岗位聘用条件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民委批准的《大连民族学院岗位设臵方案》和《大连民族学院岗位设臵管理方案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师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层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臵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我校设臵教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助教一级、二级岗位。

(二)根据国家民委批准的编制要求,学校专任教师岗位不低于全校岗位总数的60%。教师岗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3.3∶4.0∶1.2。

(三)在教师岗位设臵中,对教育部、国家民委、辽宁省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学校重点学科等所依托单位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师资紧缺的单位给予适当扶持。

(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师岗位等级的设臵原则上要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职数

教授二至四级岗位设臵原则上按照教授岗位总数10%、30%、60%左右控制。根据目前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首次聘用二级教授岗位设臵原则上按照教授岗位总数的6%左右控制。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设臵原则上分别按照副教授岗位总数的20%、40%、40%左右控制。讲师一至三级岗位设臵原则上分别按照讲师岗位总数的30%、40%、30%左右控制。助教一、二级岗位设臵原则上分别按照助教岗位总数的50%、50%左右控制。

四、聘用办法

(一)学校首次岗位分级聘用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各级岗位职数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二级教授须在三级教授岗位聘用基础上再进行竞聘产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推荐聘用。

(二)参加教师岗位分级聘用的人员都须申报,要在学校或所在单位进行述职。岗位分级聘用原则上采取岗位认定和岗位竞聘两种方式进行,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学校考核审定后进行聘用,符合竞聘报名条件的就选定岗位(层次、等级)进行申报述职推荐。若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超过所在单位该等级规定的岗位职数,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岗位职数内竞聘产生。

(三)学校负责教授二级岗位的述职推荐及评审。各二级学院负责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分级的述职推荐。其他教学科研单位的副教授以上岗位分级,主要承担所在单位教学任务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推荐,承担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人员须回到相应二级学院进行分级申报竞聘,讲师及以下岗位分级由本单位负责述职推荐。

(四)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聘用工作方案,上报学校经研究批准后实施,要认真组织好述职推荐工作,学校将派有关人员参加各单位的述职推荐。

(五)在机关管理等岗位的专任教师,每年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近三年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回到学科所在单位申报分级竞聘。

(六)专职辅导员申报教师岗位分级聘用须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主要以考核工作业绩为主,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述职推荐。学生处、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只保留教师资格,不兑现教师待遇,不参加分级聘用,按职员职级管理。

(七)各二级学院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聘用,学校按照教师岗位比例分配到各单位,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述职推荐。主要从事教学任务的实验编制人员,完成规定的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可按教师岗位分级聘用,按实验编制教师管理。

(八)学校或所在单位对参加述职竞聘人员要按岗位设臵职数推荐。参加高一级竞聘的人员获得推荐的赞成票少于1/2者不能作为推荐人选;参加各层次最低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1/3者不能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聘或实行低聘。

五、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岗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岗位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述职推荐工作。在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六、岗位评聘工作程序

1.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和任职条件。

2.符合各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学校进行复查审核。

4.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三级教授及以下各级岗位进行述职推荐;其他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单位的讲师及以下等级岗位的述职推荐。

5.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推荐结果和评议意见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学校。

6.学校组织二级教授岗位述职推荐。7.学校审定推荐人选,公示及聘用。

七、有关规定

1.专任教师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各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个人申报,申报岗位要与本人学科专业相一致,聘用各等级岗位的教师都必须年度考核合格。

2.各级岗位申报晋级人员,均需提供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数据,把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3.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和著作等业绩材料,由本人负责进行网络上检索、验证。在上报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网上检索页一同上报,对于在网络上没有有关版权信息记载的著作论文,需要提供合同(录用通知)或出版社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业绩成果不得填报。科技处、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审查工作。

4.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问题,取消本人评审资格或任职资格,学校不组织复议。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评审资格,已聘用的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学校现任特聘教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带头人近三年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按相应的称号申报参加岗位分级聘用;对新引进聘期未满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可直接申报参加岗位分级聘用。

6.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其聘用的岗位及等级;新调入应届毕业的专任教师,考核合格聘用到相应层次的最低等级岗位。

7.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同层次岗位的最低等级聘用;脱产不在岗包括脱产学习、出国、病休等,暂不参加岗位分级竞聘,保留原岗位。

8.距离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教师,合同聘期至退休时间为止;已超过学校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参加岗位分级聘用。

9.聘期一般为三年,晋级受聘各级岗位的任职时间从受聘之日起计算。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对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0.学校严格坚持聘用标准,对“空岗”不降低受聘人员的标准。

八、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附件:

专任教师各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能胜任岗位工作。近三年考核合格。

(一)教授二级岗位 1.直接认定条件

任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认定教授二级岗位。

(1)国家级教学名师;

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2)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排名一);

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排名一);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3)在《science》、《nature》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及以上,或《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第一作者论文2篇及以上。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一,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排名一);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一)。(5)973计划项目或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6)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为符合跨项两条)。(7)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现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负责人(排名一);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排名一)。2.岗位竞聘报名条件

任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申报竞聘教授二级岗位。

(1)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示范专业负责人(排名一); 来校后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省级精品课两项(科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三项及以上者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论文须被SCI、EI、SSC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报文摘》等收录,或在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其中会议类收录论文不超过3篇。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并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国家级教材奖一等奖(排名一);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排名一);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150万元以上、理科10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50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10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且转让经费50万元以上。

(6)全国优秀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专家;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现任博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 现任学校特聘教授。

(7)公开发表、出版国内外产生重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专著,或主持重大研究项目,或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由校长提名者。

(二)教授三级岗位 1.直接认定条件

任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认定教授三级岗位。

(1)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一);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来校后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一); 来校后为省部级及以上示范专业负责人(排名一)。(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省级精品课两项(科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三项及以上者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论文须被SCI、EI、SSC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报文摘》等收录,或在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其中会议类收录论文不超过2篇。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并且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1篇可在核心期刊发表)。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4)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最主要完成人);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主持人;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排名一);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 来校后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120万元以上、理科8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40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8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且转让经费40万元以上。

(6)全国优秀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专家;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 现任博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 现任学校特聘教授。2.岗位竞聘报名条件

任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申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1)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一); 省部级及以上示范专业负责人(排名一); 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一);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排名一); 现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须有经费资助)。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两项及以上者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国家863子课题或973子课题项目两项及以上(须有经费资助)。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论文须被SCI、EI、SSC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报文摘》等收录,或在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其中会议类收录论文不超过2篇。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并且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4)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排名前二),或省部级五个一工程奖(排名一);

省部级精品教材奖(排名一);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来校后获大连市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8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30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6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利2项及以上(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且转让经费30万元以上。

(6)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入选者;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专家或大连市优秀专家;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大连市优秀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大连市劳动模范(含大连市“三育人”标兵);

现任博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现任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带头人; 近三年累计科研积分全校正高职理工类排前30名,文科类排前15名者。(7)公开发表、出版国内外产生重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专著,或主持重大研究项目,或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由校长提名者。

(三)教授四级岗位

现任教授职务,近三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教授四级岗位。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 1.岗位认定条件

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认定副教授一级岗位。

(1)校级精品建设课负责人(排名一);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须有经费资助),多项视为符合跨项多条。

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两项及以上(须有经费资助)。(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3篇论文须被SCI、EI、SSC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报文摘》等收录,或在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1篇可在核心期刊发表)。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4)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大连市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一),或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两项及以上(排名一)。

(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60万元以上、理科4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20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40万元以上,或获专利2项及以上且转让经费20万元以上。

(6)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入选者; 省部级及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大连市劳动模范(含大连市“三育人”标兵);

现任硕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2.岗位竞聘报名条件

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申报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1)省级及以上精品课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或校级精品建设课负责人(排名一);

省部级及以上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或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视为符合跨项两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三)。

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

主持大连市教学科研项目两项及以上(须有经费资助)。(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论文须被SCI、EI、SSC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报文摘》等收录,或在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并且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或本人参编撰写8万字以上,并且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4)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大连市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二); 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30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10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2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及以上且转让经费10万元以上。

(6)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入选者;

省部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大连市劳动模范(含大连市“三育人”标兵);

现任硕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

近三年累计科研积分全校副高职理工类排前30名,文科类排前15名者。

(7)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提名者。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 1.岗位认定条件

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认定副教授二级岗位。

(1)省级及以上精品课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或校级精品建设课负责人(排名一);

省部级及以上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或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视为符合两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三)。

主持省部级或大连市教学科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或近三年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及以上(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承担4万字以上),并且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本人参编撰写4万字以上,且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高水平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4)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大连市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建筑、设计类教师获省部级及以上学会或行业获奖(排名一)。(5)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20万元以上、理科15万元以上、人文学科5万元以上,或获得成果转让经费10万元以上,或获专利1项且转让经费5万元以上。

(6)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入选者;

省部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大连市劳动模范(含大连市“三育人”标兵);

现任硕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2.岗位竞聘报名条件

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十项条件中任一项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不足10年,符合下列十项条件中任二项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下,符合下列十项条件中任三项者,可申报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

(1)省级及以上精品课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或校级精品课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校级精品建设课负责人(排名一); 校级优秀课负责人(排名一); 校级重点建设课程负责人(排名一)。(2)省部级及以上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或校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或校级教学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或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负责人(排名二);

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视为符合两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主要参加人(排名前五)。

主持省部级或大连市教学科研项目。近三年主持学校教学科研项目。

(4)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1篇核心期刊可计为2篇)。

或近三年本人合著、专著、译著、参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且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建筑、设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1项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5)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一);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指导大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学会或行业比赛、竞赛、展览、表演奖(排名一)。

(6)省部级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或大连市自然(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

建筑、设计类教师省部级及以上学会或行业获奖(排名一),或作品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展会参展或被重大应用项目采用(排名一)。

(7)来校后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工科10万元、理科7万元、人文学科3万元,或获得专利1项。

(8)来校后独立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且获教学质量优秀奖。(9)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入选者;

省部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现任硕士生导师(排名一); 现任学校优秀学科带头人;

近三年累计科研积分在本单位副高职中排名前40%者。(10)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提名者。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

现任副教授职务,近三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副教授三级岗位。

(七)讲师一级岗位

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不足5年,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优秀,或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下,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优秀,且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可申报竞聘讲师一级岗位。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来校后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或教育部等项目,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直接认定讲师一级岗位。

(八)讲师二级岗位

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下,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优秀,或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可申报竞聘讲师二级岗位。

(九)讲师三级岗位

现任讲师职务,近三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讲师三级岗位。

(十)助教一级岗位

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本职工作。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教学质量好,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或任助教职务2年以下,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者,可申报竞聘助教一级岗位。

(十一)助教二级岗位

现任助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讲师、助教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可重点考核其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注:对聘任条件的有关说明

1.上述各级岗位聘用条件中所列举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及所获荣誉等全部内容,均为申报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所获,其内容应与本人岗位职责和研究方向相同。

2.“本学科国内最高水平学术期刊”是指学校C类及以上级别的国内学术期刊,期刊中没有涵盖的新建学科、专业由所在部门和学校共同提出期刊认定方案。

3.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均限定在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或我校青年教师,且署名单位为大连民族学院。

4.人文学科以英、日、韩语在国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可替代1篇CSSCI收录论文。

5.高水平学术专著指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出版基金资助;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奖励;或由本人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学术论文支撑。高水平教材指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高水平译著、文学艺术作品由所在学科和学校共同认定。较高水平指专著、译著、教材须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

6.建筑、设计类高水平作品是指在省级及以上学会或行业获奖,或被重大应用项目采用作品。

7.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级及名次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教学建设等方面的主要负责人排名,以申请立项书为准且须经团队负责人和教务处认定;科研项目在研的以批准的申请立项书为准,完成的以结题报告为准,且均须经项目主持人和科技处认定。

8.横向课题经费计算以实际到学校账户为准。各类专利要求产权归属为大连民族学院。9.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是指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300学时及以上者。

10.聘用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为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论文;专著、译著或教材为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主题词:人事工作 教师 岗位 聘用 实施办法 通知

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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